0502[台澎國際法理建國連線] 【沖之鳥島/礁事件相關國際法Q&A】
近日因為台灣漁船東聖吉16號在沖之鳥島/礁遭日方押回,使台灣與日本之間再度因捕漁發生衝突。
由於此案牽涉到國際海洋法公約上的相關規定,以及一些相互衝突的主張,為了對此事件做出正確的理解與判斷,我們認為有必要對此事件所涉及到的國際法問題做出說明。
Q1:沖之鳥島/礁事件的基本事實為何?
A1:據目前所知資訊,東聖吉16號是在沖之鳥島/礁東南 167 浬處捕魚遭日本押回。
Q2:沖之鳥島/礁事件涉及沖之鳥島/礁的主權問題嗎?
A2:沖之鳥島/礁事件所牽涉的是專屬經濟海域(EEZ,Exclusive Economic Zone)的有無,與該島/礁的主權歸屬無關。該島/礁的主權屬於日本,這點沒有疑義。
Q3:什麼是 EEZ(專屬經濟海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3: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專屬經濟海域是指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 200 浬的海域,擁有者獨享該區域內天然資源、海床、底土的利用與探勘權。擁有者並可在此區域內修築人工島、進行海洋研究、保育海洋環境。
Q4:在國際上,有誰對沖之鳥島/礁的 EEZ 提出質疑?
A4: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治理當局、韓國
Q5:沖之鳥島/礁事件台日雙方的立場差別為何?
A5:日本主張該船侵害沖之鳥島/礁的 200 浬 EEZ,台灣治理當局主張沖之鳥島/礁是礁,沒有 200 浬 EEZ。
Q6:在國際法上,沖之鳥島/礁有沒有 EEZ?
A6:
1.依據 Marine Region 所提供的資訊圖,以沖之鳥島/礁為中心的 200 浬 EEZ 獲得承認。
(http://www.marineregions.org/eezdetails.php?eez_id=210)
2.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UNCLCS)在 2012 年 4 月 19 日對日本提出的「延伸大陸棚界限申請案」做成建議案時,不但沒有對以沖之鳥島/礁為中心的 200 浬 EEZ 界線表示反對意見,甚至還直接以位於該 EEZ 內的定位點 SKB-FOS-213 作為決定四國盆地 (SKB) 大陸棚界限的基準點(附件1,表10)。(第 30、59 頁 http://goo.gl/J7rdRJ)
3.依據前述 1 及 2 的資訊,我們認為國際認可沖之鳥島/礁的 EEZ。
Q7:A6提到大陸棚,什麼是大陸棚(continental shelf)?
A7:大陸棚簡單說是指與臨海陸地相連之水下陸塊。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大陸棚擁有者可利用大陸棚的底土、海床、底棲生物及礦產。可主張大陸棚權利的範圍不一定等於 EEZ 的範圍。可主張大陸棚權利的區域超出 EEZ 範圍的部分稱為延伸大陸棚(extended continental shelf)。
Q8:A6提到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UNCLCS),這是什麼單位?
A8: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是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立的單位,負責根據公約簽約國提出的延伸大陸棚界限提出大陸棚界限建議。若公約簽約國依建議行使其大陸棚權利,該界限將產生法律上拘束力。
Q9:到底是沖之鳥「島」還是沖之鳥「礁」?
A9:由於依國際海洋法公約,岩礁 (rock) 無法主張 EEZ 及大陸棚,所以如果是沖之鳥「礁」,那麼應該是不能主張 EEZ 及大陸棚的。但從 Marine Region 的資訊圖及 UNCLCS 關於四國海盆延伸大陸棚界限的決議來看,國際確實承認沖之鳥地區可以主張 EEZ 及大陸棚。所以,除非世界各國在沖之鳥的案例上集體違反國際海洋法公約,否則在國際法上,沖之鳥地區應是被認可為「島」。
Q10:沖之鳥地區被認定為島跟認定為礁,哪個對台灣有利?
A10:各有利弊。
1.若認定為島,將具有 EEZ,東聖吉16號的違規行為也無庸置疑。不過由於沖之鳥位於第一島鏈與第二島鏈之間,若認定為島,日本可在 EEZ 範圍內建設人工島,對確保周邊的戰略安全,阻止中國軍事擴張極為有利。
由於此案牽涉到國際海洋法公約上的相關規定,以及一些相互衝突的主張,為了對此事件做出正確的理解與判斷,我們認為有必要對此事件所涉及到的國際法問題做出說明。
Q1:沖之鳥島/礁事件的基本事實為何?
A1:據目前所知資訊,東聖吉16號是在沖之鳥島/礁東南 167 浬處捕魚遭日本押回。
Q2:沖之鳥島/礁事件涉及沖之鳥島/礁的主權問題嗎?
A2:沖之鳥島/礁事件所牽涉的是專屬經濟海域(EEZ,Exclusive Economic Zone)的有無,與該島/礁的主權歸屬無關。該島/礁的主權屬於日本,這點沒有疑義。
Q3:什麼是 EEZ(專屬經濟海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3: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專屬經濟海域是指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 200 浬的海域,擁有者獨享該區域內天然資源、海床、底土的利用與探勘權。擁有者並可在此區域內修築人工島、進行海洋研究、保育海洋環境。
Q4:在國際上,有誰對沖之鳥島/礁的 EEZ 提出質疑?
A4: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治理當局、韓國
Q5:沖之鳥島/礁事件台日雙方的立場差別為何?
A5:日本主張該船侵害沖之鳥島/礁的 200 浬 EEZ,台灣治理當局主張沖之鳥島/礁是礁,沒有 200 浬 EEZ。
Q6:在國際法上,沖之鳥島/礁有沒有 EEZ?
A6:
1.依據 Marine Region 所提供的資訊圖,以沖之鳥島/礁為中心的 200 浬 EEZ 獲得承認。
(http://www.marineregions.org/eezdetails.php?eez_id=210)
2.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UNCLCS)在 2012 年 4 月 19 日對日本提出的「延伸大陸棚界限申請案」做成建議案時,不但沒有對以沖之鳥島/礁為中心的 200 浬 EEZ 界線表示反對意見,甚至還直接以位於該 EEZ 內的定位點 SKB-FOS-213 作為決定四國盆地 (SKB) 大陸棚界限的基準點(附件1,表10)。(第 30、59 頁 http://goo.gl/J7rdRJ)
3.依據前述 1 及 2 的資訊,我們認為國際認可沖之鳥島/礁的 EEZ。
Q7:A6提到大陸棚,什麼是大陸棚(continental shelf)?
A7:大陸棚簡單說是指與臨海陸地相連之水下陸塊。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大陸棚擁有者可利用大陸棚的底土、海床、底棲生物及礦產。可主張大陸棚權利的範圍不一定等於 EEZ 的範圍。可主張大陸棚權利的區域超出 EEZ 範圍的部分稱為延伸大陸棚(extended continental shelf)。
Q8:A6提到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UNCLCS),這是什麼單位?
A8: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是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立的單位,負責根據公約簽約國提出的延伸大陸棚界限提出大陸棚界限建議。若公約簽約國依建議行使其大陸棚權利,該界限將產生法律上拘束力。
Q9:到底是沖之鳥「島」還是沖之鳥「礁」?
A9:由於依國際海洋法公約,岩礁 (rock) 無法主張 EEZ 及大陸棚,所以如果是沖之鳥「礁」,那麼應該是不能主張 EEZ 及大陸棚的。但從 Marine Region 的資訊圖及 UNCLCS 關於四國海盆延伸大陸棚界限的決議來看,國際確實承認沖之鳥地區可以主張 EEZ 及大陸棚。所以,除非世界各國在沖之鳥的案例上集體違反國際海洋法公約,否則在國際法上,沖之鳥地區應是被認可為「島」。
Q10:沖之鳥地區被認定為島跟認定為礁,哪個對台灣有利?
A10:各有利弊。
1.若認定為島,將具有 EEZ,東聖吉16號的違規行為也無庸置疑。不過由於沖之鳥位於第一島鏈與第二島鏈之間,若認定為島,日本可在 EEZ 範圍內建設人工島,對確保周邊的戰略安全,阻止中國軍事擴張極為有利。
2.若認定為礁,將沒有 EEZ,周遭海域將成為公海。東聖吉16號自然沒有違規行為,也可以要求日本返還上百萬的罰款。但也因為成為公海,所以任何國家(包括對台灣有敵意的國家)都可以自由在該處航行、停駐、進行科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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