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你一個理由,為什麼要支持台灣建國】
「因為台灣不是國家、中華民國也不是國家。」
國家(state)的成立,不是靠一般人們腦裡的想像進行,它是一個國際法上的主體,是一個基本的行為人,並且有一定的成立條件。一旦滿足這些條件,則不待承認即可被認為是一個國家。
那為什麼今天世界上多數的國家也好、法學者也好,並不認為台灣是國家,也不認為中華民國是國家?甚至認為在ROC的主張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下面用非常摘要的說明,把兩位曾就台灣法律地位進行說明的國際法學者觀點介紹一下。
「因為台灣不是國家、中華民國也不是國家。」
國家(state)的成立,不是靠一般人們腦裡的想像進行,它是一個國際法上的主體,是一個基本的行為人,並且有一定的成立條件。一旦滿足這些條件,則不待承認即可被認為是一個國家。
那為什麼今天世界上多數的國家也好、法學者也好,並不認為台灣是國家,也不認為中華民國是國家?甚至認為在ROC的主張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下面用非常摘要的說明,把兩位曾就台灣法律地位進行說明的國際法學者觀點介紹一下。
【怎樣可以成為國家?】
主觀:有意願建國、有意願被承認為國家
客觀:人民、領土、政府、對外交往能力
一般你認為,或者常聽到的國家四要素,它只是客觀上的條件,甚至也不見得被認為是完整的客觀要素*。更不要談審查客觀要件的前提,是你主觀上有意願成為國家,也有意願被認為是國家。因此,絕對不是「我觀察上認為具備這些要件」,則該政治實體就是一個國家。
伯明罕大學法學教授Colin Warbrick在《States and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文中提到:
"Of course, first the claim has to be made by an entity that it both is and wishes to be regarded as a State.There are few instances where an entity which might plausibly claim statehood has not done so─the case of Taiwan is the only current example."
要討論一個實體是不是「國家」、是不是具備客觀的四個要件**之前,第一步就是這個實體「自認為是國家」,並且有意願「被認為是國家」。在極少的情況中,一個實體或許有條件聲明其國家地位,卻選擇不這麼做──台灣就是當今唯一的案例。
而在牛津大學國際法學者James Crawford所著《國際法下國家的成立》中,也專章討論台灣的國際法地位***:
"Statehood is a claim of right based on a certain factual and legal situation. The case of Taiwan raises the possibility that an entity which does not claim to be a State, even though it might otherwise qualify for statehood in accordance with basic criteria, will not be regarded as a State."
「國家地位是基於特定事實上與法律上基礎的權利主張。台灣的案例,說明一個政治實體確實可能未曾自我主張國家,即使它可能具備作為國家的基礎,但仍無法被認為是一個國家。」
更甚者,就這個體制的觀察,作者從二戰前到二戰後,乃至ROC的憲法增修條文、幾位總統的談話都納入討論,結論是台灣人從未主張過想成為國家的意願,因此在中華民國政府的體制下,台灣終究是自我主張為中國的一部分****,並不是一個國家。
【中華民國也不是國家嗎?】
如果你心中想像的國家是中國,則中華民國確實主張作為中國(這個國家)的合法代表「政府」,今天的它的地位僅是中國的「事實上地方政府(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也就是說,如果你心中想像的國家是台灣,那你就認錯祖國了,中華民國在這個視角下,並不是國家。
如果你鍾愛的是中華民國,希望他成為國家,你要做的是要求它主張另外建立於一個有別於中國的國家法人,而這剛好需要挑戰今天國際上的底線,也就是「一個中國」。同時,這樣的主張就是自我承認為中國內政問題,中華民國想獨立,就會是一個從中國分離獨立的「國內問題」,恐怕不是多數台灣人能接受的選項。
【投票=建國嗎?】
台灣人從1996年自己選出總統,實施民主,這等於我們自決過、建立國家了嗎?
如果你覺得蓋選舉章,是在進行住民自決(香港?);
如果你覺得蓋選舉章時,台灣人清楚自身的法律地位;
如果你覺得蓋選舉章時,就是認定中華民國是你的唯一選擇,沒有其他選項也沒關係;
如果你覺得蓋選舉章前,中華民國的教育並未扭曲自己對歷史的認識,進而影響你的決定*****
如果上面幾個自決的核心價值,你都覺得中華民國舉辦的選舉已經滿足,那確實你可以主張中華民國就是你的國家,至於台灣在哪裡,它今天仍在中華民國這個國家的「自由地區」裡。
「國家」是今天國際秩序的必須嗎?不盡然,但那也是基於一個「你認識自己並未擁有國家」所做出「不需要國家」的選擇。這跟多數今天的台灣人「自我想像擁有國家」、「認中國舊政府為祖國」,是根本上相異的兩件事。如果你期待的是擁有一個叫做台灣的國家,不論你想要立新憲、改名字,你唯一能走的路,其實就是「自決」。
只要你花點時間認識ROC的修憲程序門檻,你最終會理解為什麼我們說「它設計就是不讓人民修的」,而想要一套新體制,想要「台灣人能決定自己的前途」,那個關鍵的手段,就是自決。不論你所在的統獨光譜位置何在,那其實只是個人對於台灣地位的想像,並沒有辦法變動台灣今天既定的法律地位。
那,你支持以自決,作為台灣人決定自己前途的手段嗎?
* Colin Warbrick, "States and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Malcolm D. Evans (ed.), International Law, 2nd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240.
** 四要素,來自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它只是一個有限國家參與的區域條約,並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此外,同樣會被考量與審查的,還包括能承擔國際法上權利義務的能力,以及該「國家」是否持續存在(permanence)。
***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第二版,見Chapter 5, page Ixxx (from 5.1 to 5.6)。
**** 請自行參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見聯合國大會決議1514, 1541, 2625號。
https://www.facebook.com/stand4taiwan/posts/1597592650515162
【怎樣叫自決?】
https://www.facebook.com/stand4taiwan/posts/1648240725450354
【台灣今天的困境是怎麼來的?】
「國家地位是基於特定事實上與法律上基礎的權利主張。台灣的案例,說明一個政治實體確實可能未曾自我主張國家,即使它可能具備作為國家的基礎,但仍無法被認為是一個國家。」
更甚者,就這個體制的觀察,作者從二戰前到二戰後,乃至ROC的憲法增修條文、幾位總統的談話都納入討論,結論是台灣人從未主張過想成為國家的意願,因此在中華民國政府的體制下,台灣終究是自我主張為中國的一部分****,並不是一個國家。
【中華民國也不是國家嗎?】
如果你心中想像的國家是中國,則中華民國確實主張作為中國(這個國家)的合法代表「政府」,今天的它的地位僅是中國的「事實上地方政府(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也就是說,如果你心中想像的國家是台灣,那你就認錯祖國了,中華民國在這個視角下,並不是國家。
如果你鍾愛的是中華民國,希望他成為國家,你要做的是要求它主張另外建立於一個有別於中國的國家法人,而這剛好需要挑戰今天國際上的底線,也就是「一個中國」。同時,這樣的主張就是自我承認為中國內政問題,中華民國想獨立,就會是一個從中國分離獨立的「國內問題」,恐怕不是多數台灣人能接受的選項。
【投票=建國嗎?】
台灣人從1996年自己選出總統,實施民主,這等於我們自決過、建立國家了嗎?
如果你覺得蓋選舉章,是在進行住民自決(香港?);
如果你覺得蓋選舉章時,台灣人清楚自身的法律地位;
如果你覺得蓋選舉章時,就是認定中華民國是你的唯一選擇,沒有其他選項也沒關係;
如果你覺得蓋選舉章前,中華民國的教育並未扭曲自己對歷史的認識,進而影響你的決定*****
如果上面幾個自決的核心價值,你都覺得中華民國舉辦的選舉已經滿足,那確實你可以主張中華民國就是你的國家,至於台灣在哪裡,它今天仍在中華民國這個國家的「自由地區」裡。
「國家」是今天國際秩序的必須嗎?不盡然,但那也是基於一個「你認識自己並未擁有國家」所做出「不需要國家」的選擇。這跟多數今天的台灣人「自我想像擁有國家」、「認中國舊政府為祖國」,是根本上相異的兩件事。如果你期待的是擁有一個叫做台灣的國家,不論你想要立新憲、改名字,你唯一能走的路,其實就是「自決」。
只要你花點時間認識ROC的修憲程序門檻,你最終會理解為什麼我們說「它設計就是不讓人民修的」,而想要一套新體制,想要「台灣人能決定自己的前途」,那個關鍵的手段,就是自決。不論你所在的統獨光譜位置何在,那其實只是個人對於台灣地位的想像,並沒有辦法變動台灣今天既定的法律地位。
那,你支持以自決,作為台灣人決定自己前途的手段嗎?
* Colin Warbrick, "States and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Malcolm D. Evans (ed.), International Law, 2nd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240.
** 四要素,來自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它只是一個有限國家參與的區域條約,並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此外,同樣會被考量與審查的,還包括能承擔國際法上權利義務的能力,以及該「國家」是否持續存在(permanence)。
***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第二版,見Chapter 5, page Ixxx (from 5.1 to 5.6)。
**** 請自行參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見聯合國大會決議1514, 1541, 2625號。
https://www.facebook.com/stand4taiwan/posts/1597592650515162
【怎樣叫自決?】
https://www.facebook.com/stand4taiwan/posts/1648240725450354
【台灣今天的困境是怎麼來的?】
這封郵件來自 Evernote。Evernote 是您專屬的工作空間,免費下載 Evernote |
--
覺得內容不錯請來原出處點讚追蹤喔!
https://www.facebook.com/stand4taiwan/posts/164807879546654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