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是住民自決?──讓台灣成為主權國家無庸質疑,或許你需要更多細節》(上)
- 台灣缺的是主張、要做的也就會是主張
- 自決,是決定自身政治地位的權利和法律程序
- 不同的背景與共享的認同,需要自決來整合與對話
- 自決的選項不只是建國,各種主張都可以透過討論成為選項
- 中華民國下轄的領土地位各有不同,自決程序也就該分別進行
- 金馬的地位,讓金馬住民決定
- 原獨/自治的主張,自決裡頭也可能會有答案
一直以來,在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許多議題中,我們一直在進行的是現狀的說明、外交困境的介紹,到許多對於獨立建國主張質問的解構,而最終要導向的,也是每個人幾乎都想知道的,就是「到底我們該怎麼做」?關於「達成目標的手段」這件事,同樣不是簡單幾個字、簡單的口號就能做到,必然會有幾個不同層次的想像,其中至少包括了「怎樣可以讓台灣成為主權國家」、一個是「程序上關於政府體制的過渡到底該怎麼進行」、一個是「對內的運動要怎麼推行才能有效倡議」、「如何爭取外在的支持」,最後,就是個人的層面「我要怎麼做可以作為運動的一份子」?
因為未曾主張,讓台灣無法被認為是國家,所以?
如果你已經大略知道台灣今日法律地位的面貌,知道在多數國際法學者和全部的外國政府眼中,台灣難以被認為是一個國家的原因,是因為我們雖然事實上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ce),但由於未曾正式對外主張國家的建立、未曾明示在體制上與中國的區隔,台灣在基本法的政府體制中也不具有對外交往能力,台灣因而只能是一個政治實體。而知道了「為什麼」,我們就能進一步去討論「要怎麼補足作為國家所缺乏的要素」。在台灣的情形,自然就是針對這三個核心問題,前兩者要做的,是進行一個正式對外的完整主張,而後者,就會是讓一個新的基本法賦予台灣能代表她的政府、一個具有對外交往能力的台灣政府。
在「正式對外主張」這件事,國際法想看見的,是要嘛這個政府的首長正式的對外宣示新國家的建立,更進一步,則是在具有可責性的基礎,也就是這個政府的形成是被人民所授權、具備一定的民主架構和程序,甚至是人民在前位上就明確支持國家建立的主張。而更理想的情形,是由一個能代表台灣人民意志的議會作為主體,它可以是今天的立院,也可以是一個另構的臨時自治議會。談到這裡,你可能會想問,那我們一直提到的住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呢?
複雜的領土地位、群體經驗和歷史背景,台灣需要自決作為對話與整合
在正式對外宣示這件事,其實自決公投並不是必要條件,然而在諸多因素的考量下,讓台澎住民和金馬住民都各別進行一個完整的住民自決程序,才可能讓所有今天這些島群上生活的人們都得到決定自身政治地位的權利保障,才可能在未來消弭族群與文化爭端的不安定因素,也才能讓台灣這個新國家的建立趨於穩固。關於住民自決原則,它是從二戰後趨於成型,用來保障殖民地地區人民對自身地位決定權的程序,除了被許多國家實踐,也被明文化於聯合國憲章以及政治權利兩公約[1]之中,聯合國大會至少做出三個重要決議,確保自決權的法律上地位[2]。
不止如此,自決原則從最早只適用在殖民地人民的情形逐次突破,後被適用在非自治領土人民,更往後到近代的發展,例如在2008年科索沃案中,國際法院確認了沒有國際法的規則限制人民宣布獨立,這被普遍認為是「端上了宣布獨立的自助餐」,可以說原則的適用上又進一步被突破。同個決議中,更是說明由人民行使自決權並沒有違反「領土完整原則」的問題。也就是說,國家不能去煽動他國人民行使自決權,進而破壞他國領土完整,因為這會構成「干涉」的問題;但這個權利只要是由人民自己來推動並行使,就沒有某國家領土完整是否被破壞的問題。討論至此處,你可以知道關於一些中統、日美統派的說法,認為台灣是某外國領土因而不能自決的主張,是缺乏法律上依據的(台灣的法律地位去向後簡論)。
不同的法律地位、不同的自決程序
在台灣的情形至為特殊,今天的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的幾塊領土,其實分別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在金馬的部分,不論國籍或領土,都是原生的中國領土、中國國籍,只是由中國的前政權控制中。在台灣和澎湖的部分,中華民國政府(時蔣政權)被盟軍以《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 1)》在1945年授予其治理權,但後續並未有主權正式移轉的程序,也因此唯一處分台灣主權的法律文件,就只會是1952年的《舊金山和約》。台灣人雖然被日本「視為」具有中國籍,但是台澎領土主權其實被日本放棄,也未移交給任何一個中國政府,我們可以將其解釋為未定,也可以解釋成留待台灣住民建立主權國家,始可能將此一領土地位確認,讓台灣前進到具有法律上獨立(de jure independence)的狀態。這裡,甚至還未討論到南海部分由中華民國實質控制的島嶼,其法律地位其實跟台澎、金馬的領土地位也不見得相等。
認識到這幾個領土法律地位的差異後,回到前面提到「台灣無從被認為是國家的前兩個因素」,一個是未曾主張建國,一個是未曾表示與中國的區隔,我們便能導出如果台澎地區要透過自決建立新國家,需要的是讓台澎住民的自決公投中至少存在「建立新國家」的選項。在聯大第1415、1541和2625號決議中,清楚說明自決除了建國之外,你同樣可以選擇「與他國合併」、「與他國結盟」、「與他國自由結合」,或者選擇「任何其他的法律地位[3]」等。
將這個關係套用到台灣身上,於是乎我們便能透過自決公投,賦予今天這塊土地上諸多住民決定自身政治地位的權利和選項。眾所周知,今天的台灣有原住民族的運動和主張、生活著陸續來到台灣的諸多族群移民,包括過去幾百年間從東亞大陸、東南亞抵台的人們,也包括1945年後來台的中國移民,在今天,我們更廣納許多來自南洋的人民與文化。而關於「誰能投這個台澎自決公投」,一般有兩個見解,其一是就法律上的國籍解釋,在1945年以前的台澎住民及其後裔始擁有這樣的自決權,其次就是較新進的觀點,只要能說明今天台澎其上的住民共享了文化與歷史經驗,擁有對土地的意識與認同,就可以被認為是符合「住民(people)」的定義,可以來參與這個自決公投的選項設定與投票。在前者,其好處是不計入1945乃至1949來台的中國移民和新住民,在結果論上通過建國選項的機會較高,缺點是可能有不夠廣納族群體的詬病,至於後者則是在優劣上剛好可以做相反的討論。兩個選項,必然要透過形成中的主體意識和對於建國議題的論爭,最終去選擇適合當時台灣社會的做法。
金馬的地位,讓金馬住民決定
至於在金馬自決的部分,我們不常看到人們去思考金馬住民至今的複雜歷史經驗和情感,許多人強加他們「台灣人」的身份,其實不無粗魯的我者視角思維。多數金馬人清楚知道自己的身份無關「台灣人」,而是轄於福建省之下,但不少人們也因為國民黨政權導入了中國內戰和世界第二長的軍事統治期(42年),對於國民黨不見得存有好感、基於不能接受被強加的「台灣人」身份,更不容易敞心擁抱民進黨,但同時擁有跟台澎住民一樣爭取民主自由的共同經驗,他們也不必然同意接受回歸正統中國的統治。基於這樣複雜情緒的背景,延伸討論到金馬這兩塊島群的地位,我們已經知道法律上其領土屬於中國,基於特殊歷史背景由其舊政權控制,所以在台灣澎湖的自決雖無分離獨立的問題,但在金馬的自決本質上可能存在自中國分離的選項,因而兩者不可能混同進行。 當中華民國統治下的公民社會趨向成熟的那天,只有讓金馬住民也認識到自身跟台灣人一樣「仍未擁有國家」的困境,金馬人也將面對自身政治權利地位的去向。就像前面提到的,自決不意味獨立建國是唯一的選項,而金馬人可以選擇的,就是併入新生的台澎新國家、併入其他國家、同意中華民國回歸金馬再建新國家,或者隨同中華民國回歸中共統治下的中國等選項,當然,這裡沒有想像到的「任何其他的政治地位」,也是自決原則賦予我們的選項。
宣示的細節和基本法的設置,成就新國家的建立
在台澎新國家的建立上,治理當局也就是中華民國政府替台澎住民辦理的自決公投一旦通過了獨立建國的決定,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向世界宣示這個結果,宣示必須告訴全世界台灣人此刻表達建立國家、願意被認為是新國家的意願;告訴全世界台灣人有能力承擔國際上的責任,也應享有作為主權國家能擁有的權利;台灣人必須讓世界知道這個法律程序不是進行自任何一個中國當局分離獨立的決定,而是把停止的時間倒轉到1952年的當下、還原中華民國來台最初的責任與工作:「讓台澎住民建立新國家」;台灣人也會在此時對國際成員們提出邀約,也就是透過正式的宣示建國,向世界各國爭取那個「承認我為新國家」,而非「承認我代表中國」的「國家承認」。
同時間,我們在基本法的建制上也應該到位。很多人過去對於台灣建國的想像,停留在民進黨所宣傳的正名制憲,台灣新憲法固然重要,但我們必須清楚認識到要追求讓台灣成為國家,在「缺少主觀的建國意願」此項問題必然先於「討論你是否具備常見的國家四要素」。新憲的工作在於更新、過渡體制,並重新設計適合今天與未來台灣公民社會的基本法,進一步明確的讓台灣這個主體擁有一個能代表她、同時具有外交能力的政府。白話而言,「宣示國家的建立」在國家成立的認定上,先於討論我們「是否具備四要素」,而憲法的存在雖非國家存在的必然,但在台灣的情形我們確實也需要新憲來架構政府體制,以滿足所有對於台灣作為國家有所質疑的挑戰(今天的中華民國憲法下,台灣仍只是省政府或自由地區,也未設置具有外交能力的機關)。
看到這裡,如果你對於台灣地位問題的直覺仍停留在「修憲就能處理」,請單純的就現實主義的角度回頭看看今天由中國國民黨所設下的世界最高修憲門檻:立院成案門檻是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通過,加上複決門檻是公民總數過半,也就是不論投票率需約900萬張公民票。如果這樣的高門檻被認為「只要達成足夠的社會共識便能完成」,請思考看看同樣強度的社會共識如果能凝聚,有什麼理由不讓一個能「決定台灣地位前途」、程序門檻是簡單多數的自決公投被舉辦?如果今天多數人的想像是「台灣是個國家」,那麼拒絕讓這樣的想像完成法制化的理由又是什麼?
在程序背景上的討論告一段落後,接下來,我們要討論的就會是要如何在對內進行倡議、對外進行遊說,如何透過文化、經貿和人權成果作為籌碼對更多國家尋求在各別與集體場合上的支持。我們也應該要認識到,只有當台灣公民社會的每個環節、每個角落的人們都意識到台灣建國是走出困境的必然解,我們才可能將自決公投的討論拉上檯面、我們才可能真正就台灣的集體利益去思考到底要在公投裡置入哪些選項、去討論推動的時機,以及對外談判工作的策略與手段,並且透過廣泛的政、學、產界與大眾間的對話,讓新憲新體制建立與舊政權過渡接軌的程序細節能被有效的討論。
[1] 《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一條。
[2] 聯合國大會決議1415號、1541號及2625號。
[3] 據此諸多選項與開放的政治地位想像,若酌參2007年「原住民權利宣言(U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UNDRIP,「原權宣言」)」第三條所賦予原住民族的自決權,其中或可作為今日台灣原獨、原運或自治在主張上不同想像的依據。
〈延伸閱讀〉
黃居正,《聯合國人權保護之人民自決權》,新世紀智庫論壇第70期/2015.06.3,第16頁。
《台灣為什麼得不到承認?──關於「國家」,你應該知道這些事》 https://goo.gl/kA3IRL
《聽過「加拿大模式」嗎?──世界上多數國家並不承認中國的台灣屬中論,爭取國家地位的建立,台灣應該要更有信心》https://goo.gl/A3XfTr
《丹麥只比台灣稍大,為什麼擁有世界最大島格陵蘭?──總統對外講了什麼,你最好放在心上》 https://goo.gl/Hy0xx0
《加泰隆尼亞18個月內將成為主權獨立國家,反觀台灣》 http://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0905
《追求台灣主體價值嗎?你也正在「解殖」中──去殖民化與自決建國運動的台灣實踐》 https://goo.gl/LEmI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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