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6日 星期六

黃聖峰.自決建國運動輕度參與者-法理建國派的論述並不是源自雲程的論述。而是以我所找到的歷史文獻為基礎,結合我受過的法律訓練及另外自修習得的國際法知識建構出來的。

【評】
 
對於這種搞不清楚狀況還以為自己很懂的人說出來的話真的感到很不耐煩。這些人還真以為自己知道每個論述出現的脈絡?
 
如果硬要分的話,我所提出的「終止代管自決建國」論述勉強可以算入 B.1. 分類。那這個論述是怎麼產生的呢?跟雲程有關嗎?
 
2013 年 10 月,鑑於台灣在中華民國流亡政權馬英九執政下問題叢生,服貿協議問題鬧得沸沸揚揚,峽西中國的魔掌有效地透過馬英九政府伸入台灣,我覺得不能再把心思放在賺錢之類的個人事務上,所以放下個人已經營超過十年的翻譯事業,投身於「為台灣找出路」這件事上。
 
從那個時候開始,我開始尋找台灣問題的根源,並意識到台灣法理地位應該是問題的關鍵,於是針對這個議題開始進行相關文獻的收集及解讀工作。
 
後來在 2014 年,我在回覆一篇 PTT 的文章時,寫出了我在那個時候的研究成果。同年 6 月,因應當年的九合一選舉,成立了監票者聯盟,希望能遏止可能發生的作票事件。
 
2015 年,我成立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並正式提出「終止代管自決建國」主張及相關論述。該論述經熱心網友畫成漫畫後公開發表。發表後,有認識雲程的網友找上我,說我這個論述跟雲程的主張有點類似。之後並在因緣際會之下,與雲程碰面,並得到他所贈送的著作。
 
在此必須清楚說明的是,法理建國派的論述並不是源自雲程的論述。而是以我所找到的歷史文獻為基礎,結合我受過的法律訓練及另外自修習得的國際法知識建構出來的。
 
的確,在我當時所收集的文獻中,確實包括雲程的文章。但他的文章對我來說,重要的是與客觀史料有關的部分,而不包括他對法理地位的主張或解讀。
 
主要原因在於雲程本身並非法律背景出身,所以他所提出的論述有許多並不符合法理。此外,雲程的法理地位論述基本上是以何瑞元提出的「美屬美佔論」為發展基礎。然而,因為何瑞元同樣不曾受過嚴謹的法學教育,再加上史料收集上的不完整及對二戰期間同盟國所扮演的腳色的錯誤認知,他所提出的「美屬美佔論」本身也錯誤百出。影響所及,同樣持美佔立場的雲程的論述也有相同的問題。
 
換句話說,因為雲程提出的論述有很大一部份完全是建築在他個人的猜測與想像之上,導致他提出的論述不僅跟國際法規範有一段距離,甚至連在國家體制及憲法理論層級都有很大的落差。因此,他的所有法理論述我都是不採納的。
 
直言之,「終止代管自決建國」這派法理建國主張絕非衍生自雲程的論述主張。兩者論述的共通點基本上就只有相對客觀的「史料」部分相同,但除此之外,無論在史料內容的解讀、史料的法律意義及效力、佔領台灣的權限來源、中華民國政權的性質、日本與台灣主權處置的關係,乃至於要如何建國、該採行的建國手段為何都有極大的不同。
 
如果夏途島這裡所列的 B.1. 是指我所提出的「終止代管自決建國」法理建國論述,則 Thau Huang 及夏途島這種亂拉師徒關係還暗指他人不知飲水思源的垃圾說法,只代表他們真的是搞不清楚狀況。
 
附帶一提,在 2015 我跟雲程碰面之前,他的論述裡面基本上是看不太到「盟軍」這個角色的。是在跟我碰面之後,他的論述裡盟軍/同盟國的身影才開始大量出現。但即使是如此,從他的論述內容,可以清楚看出缺乏正統法學教育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在很多時候出現誤認行為主體及權力/權利內容的問題,所使用的用詞不精確也常造成理解上的困擾。
 
例如在雲程的雙魚鏡部落格於 2017 年 7 月 9 日發表的這篇文章(http://hoonting.blogspot.co.uk/…/formosa-1949-by-taimocracy…)下方的留言中,雲程就錯誤解讀了《舊金山和約》中美國「主要佔領國」的法律上意義,並錯誤地將《舊金山和約》當成中華民國政權在和約生效後繼續佔領治理台澎的法律上依據。
 
其結果,就是寫出最後面一大段空想論述「就美國國內法而言,台灣應該是:聯合國授權美國總統,而置於美國憲法下,自治的、未整併海外領土」。
 
因為台灣是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在盟軍全體成員的共同授權下,由中華民國政權為盟軍全體成員成立的機構佔領代管至今的佔領地。既非美國的未整併海外領土,也未曾被置於美國憲法下,聯合國也不曾對美國總統進行任何授權,美國更非台灣的主要佔領國。
 
須知,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除放棄台澎主權之外,也放棄了依一般命令第一號交由俄國(當時為蘇聯)佔領的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端。如果雲程對美國「主要佔領國」的解讀及「台灣應該是聯合國授權美國總統,而置於美國憲法下,自治的、未整併海外領土」的解讀是正確的,豈不表示目前在俄國占領下的千島群島及庫頁島也是「聯合國授權美國總統,而置於美國憲法下,自治的、未整併海外領土」?所以俄國現在正佔領美國的未整併海外領土?
 
如果只看台澎會覺得雲程的說法似乎有道理,但若把《舊金山和約》中與台澎處置方式相同的地方套用進去,就會知道這樣的主張根本站不住腳。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這派法理建國主張之所以不可能是源自雲程的論述,原因就在這裡。雲程的論述根本無法通過法理邏輯的檢驗,遑論成為論述基礎。
 
如果硬要為「終止代管自決建國」這派法理建國主張找始祖,廖文毅,乃至於陳隆志在劣化成御用學者前的早期主張還比較有可能一點。不過實際上,我是在提出「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論述之後,才在之後仍持續進行的文獻查找過程中第一次看到陳隆志在 1972 年與 W. Michael Reisman 合寫的那篇「Who Owns Taiwan: A Search for International Title」。當然,看到之後的唯一感想是:陳隆志現在怎麼會變成這樣?知識份子對真理的信仰與堅持是跑到哪裡去了?
 
總之,身為「終止代管自決建國」這個法理建國主張的提出者,我可以很清楚地告訴大家:我根本沒在管雲程的法理論述的,他從美佔出發的主張我可說是看一句吐槽一句,怎麼可能拿來當參考?還有,我基本上也不認為台灣處於所謂的「自治」狀態,就是個戰後佔領地而已,相關運作規範還被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抓得死死的,到底是哪門子自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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