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9日 星期二

獨立這邊請-有報導說AIT前處長司徒文說,因為台灣旅行法的案由(Findings)裡,提到美國的高階官員可以造訪一個「國家」,說明了美國跟這個國家之間的緊密關係。然後,跳到了美國「等於是承認了台灣是個國家」的結論。


有報導說AIT前處長司徒文說,因為台灣旅行法的案由(Findings)裡,提到美國的高階官員可以造訪一個「國家」,說明了美國跟這個國家之間的緊密關係。
 
然後,跳到了美國「等於是承認了台灣是個國家」的結論。
 
不過翻一下原文,Section 2(5) FINDINGS,使用的是「country」,並不是國際法上描述到主權國家使用的「State」。
 
再回到可以說是母法的台灣關係法Section 4(2),清楚說明: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
 
Whenever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refer or relate to foreign countries, nations, states, governments, or similar entities, such terms shall include and such laws shall apply with such respect to Taiwan.」
 
也就是說,台灣旅行法即便在本文提到country,也仍舊沒有超過台灣關係法裡對於美國內國法適用在台灣的範圍。
 
也就是說,任何美國的國內法提到「其他國家」,就算指的是主權國家,那個法律也能夠適用在台灣身上。
 
台灣,在美國的內法,擁有跟所有其他國家政府一樣的當事人能力。
 
但這不等於美國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
 
好了講完。
 
美國或者任何一個強權哪一天真的要承認台灣,那我們就欣然接受,我們之前講了什麼國際法規則怎樣被打槍都是小事。
 
重點是,不要把成為國家這件事寄託在外人身上,重點是,為了成為國家,台灣到底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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