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9日 星期二

獨立這邊請-《為什麼是住民自決?──讓台灣成為主權國家無庸質疑,或許你需要更多細節》(上)


《為什麼是住民自決?──讓台灣成為主權國家無庸質疑,或許你需要更多細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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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缺的是主張、要做的也就會是主張
  • 自決,是決定自身政治地位的權利和法律程序
  • 不同的背景與共享的認同,需要自決來整合與對話
  • 自決的選項不只是建國,各種主張都可以透過討論成為選項
  • 中華民國下轄的領土地位各有不同,自決程序也就該分別進行
  • 金馬的地位,讓金馬住民決定
  • 原獨/自治的主張,自決裡頭也可能會有答案
一直以來,在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許多議題中,我們一直在進行的是現狀的說明、外交困境的介紹,到許多對於獨立建國主張質問的解構,而最終要導向的,也是每個人幾乎都想知道的,就是「到底我們該怎麼做」?關於「達成目標的手段」這件事,同樣不是簡單幾個字、簡單的口號就能做到,必然會有幾個不同層次的想像,其中至少包括了「怎樣可以讓台灣成為主權國家」、一個是「程序上關於政府體制的過渡到底該怎麼進行」、一個是「對內的運動要怎麼推行才能有效倡議」、「如何爭取外在的支持」,最後,就是個人的層面「我要怎麼做可以作為運動的一份子」?

因為未曾主張,讓台灣無法被認為是國家,所以?

如果你已經大略知道台灣今日法律地位的面貌,知道在多數國際法學者和全部的外國政府眼中,台灣難以被認為是一個國家的原因,是因為我們雖然事實上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ce),但由於未曾正式對外主張國家的建立、未曾明示在體制上與中國的區隔,台灣在基本法的政府體制中也不具有對外交往能力,台灣因而只能是一個政治實體。而知道了「為什麼」,我們就能進一步去討論「要怎麼補足作為國家所缺乏的要素」。在台灣的情形,自然就是針對這三個核心問題,前兩者要做的,是進行一個正式對外的完整主張,而後者,就會是讓一個新的基本法賦予台灣能代表她的政府、一個具有對外交往能力的台灣政府。
在「正式對外主張」這件事,國際法想看見的,是要嘛這個政府的首長正式的對外宣示新國家的建立,更進一步,則是在具有可責性的基礎,也就是這個政府的形成是被人民所授權、具備一定的民主架構和程序,甚至是人民在前位上就明確支持國家建立的主張。而更理想的情形,是由一個能代表台灣人民意志的議會作為主體,它可以是今天的立院,也可以是一個另構的臨時自治議會。談到這裡,你可能會想問,那我們一直提到的住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呢?

複雜的領土地位、群體經驗和歷史背景,台灣需要自決作為對話與整合

在正式對外宣示這件事,其實自決公投並不是必要條件,然而在諸多因素的考量下,讓台澎住民和金馬住民都各別進行一個完整的住民自決程序,才可能讓所有今天這些島群上生活的人們都得到決定自身政治地位的權利保障,才可能在未來消弭族群與文化爭端的不安定因素,也才能讓台灣這個新國家的建立趨於穩固。關於住民自決原則,它是從二戰後趨於成型,用來保障殖民地地區人民對自身地位決定權的程序,除了被許多國家實踐,也被明文化於聯合國憲章以及政治權利兩公約[1]之中,聯合國大會至少做出三個重要決議,確保自決權的法律上地位[2]。
不止如此,自決原則從最早只適用在殖民地人民的情形逐次突破,後被適用在非自治領土人民,更往後到近代的發展,例如在2008年科索沃案中,國際法院確認了沒有國際法的規則限制人民宣布獨立,這被普遍認為是「端上了宣布獨立的自助餐」,可以說原則的適用上又進一步被突破。同個決議中,更是說明由人民行使自決權並沒有違反「領土完整原則」的問題。也就是說,國家不能去煽動他國人民行使自決權,進而破壞他國領土完整,因為這會構成「干涉」的問題;但這個權利只要是由人民自己來推動並行使,就沒有某國家領土完整是否被破壞的問題。討論至此處,你可以知道關於一些中統、日美統派的說法,認為台灣是某外國領土因而不能自決的主張,是缺乏法律上依據的(台灣的法律地位去向後簡論)。

不同的法律地位、不同的自決程序

在台灣的情形至為特殊,今天的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的幾塊領土,其實分別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在金馬的部分,不論國籍或領土,都是原生的中國領土、中國國籍,只是由中國的前政權控制中。在台灣和澎湖的部分,中華民國政府(時蔣政權)被盟軍以《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 1)》在1945年授予其治理權,但後續並未有主權正式移轉的程序,也因此唯一處分台灣主權的法律文件,就只會是1952年的《舊金山和約》。台灣人雖然被日本「視為」具有中國籍,但是台澎領土主權其實被日本放棄,也未移交給任何一個中國政府,我們可以將其解釋為未定,也可以解釋成留待台灣住民建立主權國家,始可能將此一領土地位確認,讓台灣前進到具有法律上獨立(de jure independence)的狀態。這裡,甚至還未討論到南海部分由中華民國實質控制的島嶼,其法律地位其實跟台澎、金馬的領土地位也不見得相等。
認識到這幾個領土法律地位的差異後,回到前面提到「台灣無從被認為是國家的前兩個因素」,一個是未曾主張建國,一個是未曾表示與中國的區隔,我們便能導出如果台澎地區要透過自決建立新國家,需要的是讓台澎住民的自決公投中至少存在「建立新國家」的選項。在聯大第1415、1541和2625號決議中,清楚說明自決除了建國之外,你同樣可以選擇「與他國合併」、「與他國結盟」、「與他國自由結合」,或者選擇「任何其他的法律地位[3]」等。
將這個關係套用到台灣身上,於是乎我們便能透過自決公投,賦予今天這塊土地上諸多住民決定自身政治地位的權利和選項。眾所周知,今天的台灣有原住民族的運動和主張、生活著陸續來到台灣的諸多族群移民,包括過去幾百年間從東亞大陸、東南亞抵台的人們,也包括1945年後來台的中國移民,在今天,我們更廣納許多來自南洋的人民與文化。而關於「誰能投這個台澎自決公投」,一般有兩個見解,其一是就法律上的國籍解釋,在1945年以前的台澎住民及其後裔始擁有這樣的自決權,其次就是較新進的觀點,只要能說明今天台澎其上的住民共享了文化與歷史經驗,擁有對土地的意識與認同,就可以被認為是符合「住民(people)」的定義,可以來參與這個自決公投的選項設定與投票。在前者,其好處是不計入1945乃至1949來台的中國移民和新住民,在結果論上通過建國選項的機會較高,缺點是可能有不夠廣納族群體的詬病,至於後者則是在優劣上剛好可以做相反的討論。兩個選項,必然要透過形成中的主體意識和對於建國議題的論爭,最終去選擇適合當時台灣社會的做法。

金馬的地位,讓金馬住民決定

至於在金馬自決的部分,我們不常看到人們去思考金馬住民至今的複雜歷史經驗和情感,許多人強加他們「台灣人」的身份,其實不無粗魯的我者視角思維。多數金馬人清楚知道自己的身份無關「台灣人」,而是轄於福建省之下,但不少人們也因為國民黨政權導入了中國內戰和世界第二長的軍事統治期(42年),對於國民黨不見得存有好感、基於不能接受被強加的「台灣人」身份,更不容易敞心擁抱民進黨,但同時擁有跟台澎住民一樣爭取民主自由的共同經驗,他們也不必然同意接受回歸正統中國的統治。基於這樣複雜情緒的背景,延伸討論到金馬這兩塊島群的地位,我們已經知道法律上其領土屬於中國,基於特殊歷史背景由其舊政權控制,所以在台灣澎湖的自決雖無分離獨立的問題,但在金馬的自決本質上可能存在自中國分離的選項,因而兩者不可能混同進行。 當中華民國統治下的公民社會趨向成熟的那天,只有讓金馬住民也認識到自身跟台灣人一樣「仍未擁有國家」的困境,金馬人也將面對自身政治權利地位的去向。就像前面提到的,自決不意味獨立建國是唯一的選項,而金馬人可以選擇的,就是併入新生的台澎新國家、併入其他國家、同意中華民國回歸金馬再建新國家,或者隨同中華民國回歸中共統治下的中國等選項,當然,這裡沒有想像到的「任何其他的政治地位」,也是自決原則賦予我們的選項。

宣示的細節和基本法的設置,成就新國家的建立

在台澎新國家的建立上,治理當局也就是中華民國政府替台澎住民辦理的自決公投一旦通過了獨立建國的決定,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向世界宣示這個結果,宣示必須告訴全世界台灣人此刻表達建立國家、願意被認為是新國家的意願;告訴全世界台灣人有能力承擔國際上的責任,也應享有作為主權國家能擁有的權利;台灣人必須讓世界知道這個法律程序不是進行自任何一個中國當局分離獨立的決定,而是把停止的時間倒轉到1952年的當下、還原中華民國來台最初的責任與工作:「讓台澎住民建立新國家」;台灣人也會在此時對國際成員們提出邀約,也就是透過正式的宣示建國,向世界各國爭取那個「承認我為新國家」,而非「承認我代表中國」的「國家承認」。
同時間,我們在基本法的建制上也應該到位。很多人過去對於台灣建國的想像,停留在民進黨所宣傳的正名制憲,台灣新憲法固然重要,但我們必須清楚認識到要追求讓台灣成為國家,在「缺少主觀的建國意願」此項問題必然先於「討論你是否具備常見的國家四要素」。新憲的工作在於更新、過渡體制,並重新設計適合今天與未來台灣公民社會的基本法,進一步明確的讓台灣這個主體擁有一個能代表她、同時具有外交能力的政府。白話而言,「宣示國家的建立」在國家成立的認定上,先於討論我們「是否具備四要素」,而憲法的存在雖非國家存在的必然,但在台灣的情形我們確實也需要新憲來架構政府體制,以滿足所有對於台灣作為國家有所質疑的挑戰(今天的中華民國憲法下,台灣仍只是省政府或自由地區,也未設置具有外交能力的機關)。
看到這裡,如果你對於台灣地位問題的直覺仍停留在「修憲就能處理」,請單純的就現實主義的角度回頭看看今天由中國國民黨所設下的世界最高修憲門檻:立院成案門檻是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通過,加上複決門檻是公民總數過半,也就是不論投票率需約900萬張公民票。如果這樣的高門檻被認為「只要達成足夠的社會共識便能完成」,請思考看看同樣強度的社會共識如果能凝聚,有什麼理由不讓一個能「決定台灣地位前途」、程序門檻是簡單多數的自決公投被舉辦?如果今天多數人的想像是「台灣是個國家」,那麼拒絕讓這樣的想像完成法制化的理由又是什麼?
在程序背景上的討論告一段落後,接下來,我們要討論的就會是要如何在對內進行倡議、對外進行遊說,如何透過文化、經貿和人權成果作為籌碼對更多國家尋求在各別與集體場合上的支持。我們也應該要認識到,只有當台灣公民社會的每個環節、每個角落的人們都意識到台灣建國是走出困境的必然解,我們才可能將自決公投的討論拉上檯面、我們才可能真正就台灣的集體利益去思考到底要在公投裡置入哪些選項、去討論推動的時機,以及對外談判工作的策略與手段,並且透過廣泛的政、學、產界與大眾間的對話,讓新憲新體制建立與舊政權過渡接軌的程序細節能被有效的討論。
[1] 《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一條。
[2] 聯合國大會決議1415號、1541號及2625號。
[3] 據此諸多選項與開放的政治地位想像,若酌參2007年「原住民權利宣言(U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UNDRIP,「原權宣言」)」第三條所賦予原住民族的自決權,其中或可作為今日台灣原獨、原運或自治在主張上不同想像的依據。

〈延伸閱讀〉

黃居正,《聯合國人權保護之人民自決權》,新世紀智庫論壇第70期/2015.06.3,第16頁。
《台灣為什麼得不到承認?──關於「國家」,你應該知道這些事》 https://goo.gl/kA3IRL
《聽過「加拿大模式」嗎?──世界上多數國家並不承認中國的台灣屬中論,爭取國家地位的建立,台灣應該要更有信心》https://goo.gl/A3XfTr
《丹麥只比台灣稍大,為什麼擁有世界最大島格陵蘭?──總統對外講了什麼,你最好放在心上》 https://goo.gl/Hy0xx0
《加泰隆尼亞18個月內將成為主權獨立國家,反觀台灣》 http://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0905
《追求台灣主體價值嗎?你也正在「解殖」中──去殖民化與自決建國運動的台灣實踐》 https://goo.gl/LEmI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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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這邊請-有報導說AIT前處長司徒文說,因為台灣旅行法的案由(Findings)裡,提到美國的高階官員可以造訪一個「國家」,說明了美國跟這個國家之間的緊密關係。然後,跳到了美國「等於是承認了台灣是個國家」的結論。


有報導說AIT前處長司徒文說,因為台灣旅行法的案由(Findings)裡,提到美國的高階官員可以造訪一個「國家」,說明了美國跟這個國家之間的緊密關係。
 
然後,跳到了美國「等於是承認了台灣是個國家」的結論。
 
不過翻一下原文,Section 2(5) FINDINGS,使用的是「country」,並不是國際法上描述到主權國家使用的「State」。
 
再回到可以說是母法的台灣關係法Section 4(2),清楚說明: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
 
Whenever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refer or relate to foreign countries, nations, states, governments, or similar entities, such terms shall include and such laws shall apply with such respect to Taiwan.」
 
也就是說,台灣旅行法即便在本文提到country,也仍舊沒有超過台灣關係法裡對於美國內國法適用在台灣的範圍。
 
也就是說,任何美國的國內法提到「其他國家」,就算指的是主權國家,那個法律也能夠適用在台灣身上。
 
台灣,在美國的內法,擁有跟所有其他國家政府一樣的當事人能力。
 
但這不等於美國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
 
好了講完。
 
美國或者任何一個強權哪一天真的要承認台灣,那我們就欣然接受,我們之前講了什麼國際法規則怎樣被打槍都是小事。
 
重點是,不要把成為國家這件事寄託在外人身上,重點是,為了成為國家,台灣到底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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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這邊請 - 在各國的司法判決裡,出現台灣或者其當局作為訴訟當事人,或者討論到台灣的國際法人格,並不是太稀奇的情形。


在各國的司法判決裡,出現台灣或者其當局作為訴訟當事人,或者討論到台灣的國際法人格,並不是太稀奇的情形。
而通常的結論,就是法院會說,嗯,台灣看起來符合通常的國家成立要素沒錯,不過是不是國家就不甘我的事,我能確定的是這個政府能在其領土內有效管理並控制,因此可以有獨立的國際法上人格。
對於台灣的經典評價都差不多,「看起來符合國家成立的標準,但我不知道它是什麼,只能確定它是國際法上具有人格的一個東西、只能討論它有什麼樣的權利跟義務。」
就像捕魚實體啊,這個東西,就是國際社會專門為台灣創造的法地位。你就不是國家,偏偏台灣人太神奇了果然是海盜的後代,在鑽法律漏洞上一流,而冒險犯難在海上漂盪的精神更是嚇死人。
台灣船不只把世界各海域很多重點資源撈光、被禁用大船一樣用小小船搶盡魚撈資源、兩個人也能在公海上跑好幾個月,更多的是在公海上幹下各種虐待漁工的勾當,那個小時候大家都知道有名的流刺網,最終被禁也是因為台灣人玩太大。總而言之,不管理不行,只能弄個名義來處理。
所以,你也不用擔心什麼建了國,會把以前的法人格切斷幹嘛的,畢竟我們一直都存在,你要擔心的,是為什麼台灣人不願意讓自己的法人格被確定。
說真的,追一下台灣在遠洋漁業的過往戰績,就會知道海盜的性格、衝勁、四海為家的勇氣,絕對都還留存在我們的血裡。如果這種衝鋒不怕死為了生存和利益的狠勁能放在建立國家上,不用三兩下台灣絕對可以成為廣受承認的主權國家,真的,就只是我們願不願意這麼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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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這邊請-所有對於台灣地位有利的歷史證據和法律規則,也要台灣知道且願意拿來用,並且知道怎麼用。佔領狀態啊、領土主權不屬於中國或ROC啊,這些很強悍的籌碼,目前而言,都只是看得到吃不到。



獨立這邊請
所有對於台灣地位有利的歷史證據和法律規則,也要台灣知道且願意拿來用,並且知道怎麼用。
佔領狀態啊、領土主權不屬於中國或ROC啊,這些很強悍的籌碼,目前而言,都只是看得到吃不到。
說穿了,台灣人今天還在擁抱中華民國,基本法上用的架構也是一中兩區,更不要說明確要求政府揚棄現狀,明確走向國家的建立,根本連一根毛都還沒有。
國家地位這是國際法上非常古典的領域,不是國家法人根本就沒有討論的空間。也就是說,爭執領土是誰的,前提也得要你是個國家,我們目前不僅不是,甚至也沒有要明確與中國區隔、明確主張一邊一國。
打再多字也一樣,這不是掃大家興,而是要大家面對現實,我們的社會不警醒,我們的外觀就是中國的自由地區,而且我們還說挺好的。
這些法律籌碼,如果不是以台灣人為主體,透過具有代表性的機構對外聲明,就跟不存在一樣。而ROC的外交部根本不吃你這套,不過它有話語權,你沒有。
你翻開外文的相關研究著作,發現台灣不是國家,就是這樣來的,就是從我們70年來的沉默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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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8日 星期一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布國停承】 2018 年 5 月 24 日,因布吉納法索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承認中華民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之國家數量降至 18 個

【布國停承】(註1)
 
2018 年 5 月 24 日
因布吉納法索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承認中華民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之國家數量降至 18 個(註2)。
 ⋯⋯
中華民國政權以中國代表政府身分,與布吉納法索進行「中布」外交往來紀錄:
 
1961 年 12 月 14 日,時在聯合國代表中國之中華民國政權與上伏塔共和(République de Haute-Volta,布吉納法索舊稱)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1971 年 10 月 25 日,聯合國通過 2758 號決議將中華民國政權之代表逐出聯合國,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之代表在聯合國擔任中國代表。但上伏塔共和國不離不棄,仍繼續與中華民國政權維持邦交。
 
1973 年 9 月 15 日,上伏塔共和國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往來,中華民國政權於同年 10 月 23 日宣布終止外交關係。
 
1984 年 8 月 4 日,上伏塔共和國更名為布吉納法索 (Burkina Faso),國家法人格未因名稱變更而改變。
 
1994 年 2 月 4 日,布吉納法索恢復對中華民國政權的承認,同年 7 月 21 日,在中華民國政權所在地台灣台北設立大使館。
 
2018 年 5 月 24 日,布吉納法索再次宣布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
 
【註1】
台布斷交(X)台灣與布吉納法索未曾建立邦交,無法斷交。

中布斷交(O)布吉納法索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但因未同時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所以「中布」兩國暫時處於斷交狀態。兩國邦交將在布吉納法索承認任一中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並進行外交往來時恢復。

布國停承(O)布吉納法索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
 
【註2】
中國邦交國:194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176
承認中華民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18

台灣邦交國:0(尚未建國,無邦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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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博萮-【評論】台多未曾建交何來斷交?國際媒體沒錯、是林昶佐錯了! 作者:孫博萮 -六都春秋 LADO POST


【評論】台多未曾建交何來斷交?國際媒體沒錯、是林昶佐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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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 林昶佐5/17日在臉書上貼出其在外交國防委員會的質詢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林昶佐昨(5/17)日在臉書上貼出其在外交國防委員會的質詢,要求外交部「徹底革新外交策略與國家定位」,文內充滿對台灣法理現況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本質的誤解,筆者認為有必要將與事實有所違誤的部分加以釐清,分述如下。

首先,針對「在多明尼加斷交事件後,許多國際媒體仍以『對中國政府承認從台北移轉到北京』的概念在報導,甚至CNN還報導『北京跟台北政府都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互相否認對方政府的合法性』。

(CNN 報導請參考:點此連結

很明顯,經過了二十幾年的努力,國際社會仍然誤解台灣的主張,以為台灣自認代表中國!」一段加以點評:

多明尼加與中(華民)國於1941年建交時,台灣還是日本的領土,由此可證「多明尼加」與中(華民)國的「建交」,與台灣毫無關係,這也就是外交部吳釗燮部長口中的「非常複雜、無法一刀切的歷史關係」。

然事實上多明尼加始終都是跟「中國(China)」建交,只是將對代表政府的承認,從承認中(華民)國ROChina政府為中國合法代表政府,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PROChina政府為中國合法政府,兩國間「斷交」從未發生,只是政府承認的移轉,因此,國際媒體報導「對中國承認從台北移轉到北京」的概念,才是正確無誤的。

自1945年中(華民)國軍事佔領代管政府違反國際法與戰爭法,將台灣與澎湖納為中(華民)國台灣省以來,這個來自中國的軍事佔領代管政府便始終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而基於中(華民)國這個中國分治政府,從來未曾主張自己已不屬於中國,成為有別於中國的另一個國家,只是其有效治理的範圍自「秋海棠」縮小至「台澎金馬」(所謂的2,300萬人)。

因此「中(華民)國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仍然等同於「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CNN報導「北京跟台北政府都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互相否認對方政府的合法性」這部分,也並未悖離現況。

再拿鄰近的朝鮮半島的例子來對照,如果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屬於兩個不同的主權獨立國家,那世界各國對待兩個中國的態度,應該就會像對待兩個韓國一般,分別與兩國建立外交關係,而不可能只能在兩個韓國政府間擇一承認,所謂的「漢賊不兩立」只是蔣介石對於丟掉中國代表權的心有不甘,在國際外交關係間從來不存在。

事實上,無論是哪個中(華民)國的「邦交國」,其外交關係建立的基礎都在於「承認中(華民)國為唯一合法中國代表」,並非對「台灣」是一個國家的外交承認,而每年卻需要花台灣人數百億的納稅錢,以經濟援助去維繫中(華民)國本身虛幻而過時主張。

但由於台灣自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以來,一直屬於主權未定的前日本殖民地,至今未透過自決程序建立主權國家,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關係亦僅限於受盟軍委託的軍事佔領代管地,並無台澎主權、彼此亦無從屬關係,故並非「我們在國際間對台灣國家定位與外交論述所做的努力,根本徹底失敗」,而是因為台灣「還不是國家」、尚未成立一個國家法人,無法對外主張主權與他國建立正式邦交關係,與中(華民)國政府自始無權主張台灣的國家定位。

換句話說,無論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如何主張,或是改名為台灣或任何名字,都對其為中國分治政府的本質毫無影響,而中(華民)國政府身為台澎地區的軍事佔領代管政府,更沒有資格逾越代管權限使用台灣之名或主張對台澎的主權。

林昶佐委員若真要要求外交部「提出精準清楚的國家定位與外交策略、擬定說帖並全面澄清、讓國際認識真正的台灣」,那個長年來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所掩蓋、吞噬、1945年受盟軍委託代管台澎的「台灣治理當局」,就該是要恢復其名義與身分的時候了。

國際上對台灣並沒有誤解,一直都是因為在中(華民)國政府的愚民洗腦教育下,台灣人自己誤解、錯把中(華民)國當成自己的國家了。

(林昶佐原始新聞稿:台灣就是台灣,外交策略應全面革新







*延伸閱讀:
孫博萮:因為宜蘭,讓我決心成為值得被託付的人
時代力量為何推林穎孟與苗博雅競選?一位選民的見解
台灣何時成了民族?誰是台灣民族?




*封面圖片來源:擷取自林昶佐粉絲團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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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春秋】Line:https://goo.gl/Evnz7p


作者







孫博萮


作者為宜蘭縣議員獨立參選人,福爾摩沙綠能自主促進會共同發起人,致力於深耕宜蘭議題、推動能源自主與台澎住民自決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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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這是所謂中華民國邦交國之一的「史瓦濟蘭王國」外交部網站上的資訊,上面很清楚地寫著自己在「在台灣的中華民國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 派駐了外交使節。

【ROC 政權只是在台灣 (on Taiwan)】
 
這是所謂中華民國邦交國之一的「史瓦濟蘭王國」外交部網站上的資訊,上面很清楚地寫著自己在「在台灣的中華民國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 派駐了外交使節。
 
其實,從這一個小小的細節,就可以知道中華民國政權目前並不在屬於自己的主權領土上。為什麼呢?
 
因為,如果 "on Taiwan" 只是用於描述中華民國政權所在的地理位置,那為什麼同個頁面上的其他國家後面不加上所在的地理位置呢?例如上方的英國可以加上 on British Islands,下方的南非可以加上 on/in Africa 呀,為什麼不加呢?中華民國政權有什麼特別理由非要註明它所在地不可嗎?
 
又如果史瓦濟蘭跟許多被中華民國政權洗腦的台灣人一樣,堅信「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名叫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簡稱台灣」的話,則這裡應該寫成 Taiwan (a.k.a. the Republic of China) 或 the Republic of China (abbr. Taiwan),而不是寫成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 呀!
 
誠所謂「魔鬼藏在細節裡」。這種「中華民國」獨享的特殊對待,正反映出目前身處於非自有領土台灣島上的中華民國政權尷尬的國際地位。說穿了,如果台灣真的是中華民國政權的主權領土,史瓦濟蘭根本不需要多此一舉,特地在後面寫上 on Taiwan。
 
承認吧!中華民國政權真的就只是一個在 1949 年流亡到台灣島上,從未取得台澎主權的的中國流亡政權!
 
台灣人如果真心想讓台灣成為一個與中國無關的主權獨立國家,請儘快以主權未定的台澎為領土範圍,依國際法及國際慣例完成自決建國程序、然後讓中華民國流亡政權離開台澎,回到金馬去協助金馬住民行使自決權決定金馬的未來吧!
 
【網站連結】
史瓦濟蘭外交部官網
http://www.gov.sz/index.php…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杜明軒 on Taiwan 應該是為了區別在北京的中國政權吧?史瓦濟蘭跟中華民國邦交的前提是承認中華民國代表一個中國,應不是認為他是流亡政權所以寫 o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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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不。

承認中華民國政權的史瓦濟蘭根本不承認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那在該國的外交世界裡,就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並不需要做這樣的區分。

說穿了,既然史瓦濟蘭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那只要寫 the Republic of China 就好了。會特別使用形容位置的介係詞 on 自有其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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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2018 年 5 月 1 日,因多明尼加共和國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代表政府,承認中華民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之國家數量降至 19 個

【多國改承】(註1)
 
2018 年 5 月 1 日
因多明尼加共和國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代表政府,承認中華民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之國家數量降至 19 個(註2)。
 ⋯⋯
中華民國政權以中國代表政府身分,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進行「中多」外交往來紀錄:
 
1940 年 5 月 11 日,時為中國代表政府之中華民國政權與多明尼加共和國簽署《友好條約》。
 
1941 年 4 月 9 日,時為中國代表政府之中華民國政權與多明尼加建立公使級外交關係,正式建立「中多」邦交關係(註:當時台澎為日本領土。)。
 
1953 年 3 月 8 日,多明尼加駐中(華民)國公使館於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所在地(即主權未定之台灣台北)復館。此時中華民國流亡政權仍在聯合國內代表中國。「中多」邦交依然穩固。
 
1971 年 10 月 25 日,聯合國通過 2758 號決議將中華民國政權之代表逐出聯合國,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之代表在聯合國擔任中國代表。但多明尼加共和國不離不棄,仍繼續與中華民國政權維持「中多」邦交。
 
2018 年 5 月 1 日,多明尼加共和國宣布停止對中華民國政權長達 77 年的政府承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代表政府。該國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續延續業已維持超過 77 年的「中多」邦誼。
 
【註1】
台多斷交(X)台灣與多明尼加未曾建立邦交,無法斷交。

中多斷交(X)中國與多明尼加未曾斷交。

多國改承(O)多明尼加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並繼續與該政府往來維持與中國的外交關係。
 
【註2】
中國邦交國:195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176
承認中華民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19

台灣邦交國:0(尚未建國,無邦交國)
 
【註3】
中華民國-多明尼加關係
https://zh.wikipedia.org/…/%E4%B8%AD%E8%8F%AF%E6%B0%91%E5%9…
更多


中國在國際上挖我牆腳再添一例,我國位在加勒比海的邦交國多明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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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沒時間獨立 President Is Busy- 美國會通過的法律,保證是台灣旅行法,不會是中華民國旅行法。台灣關係法也是一樣道理。



總統沒時間獨立 President Is Busy
2小時 ·
美國會通過的法律,保證是台灣旅行法,不會是中華民國旅行法。
 
台灣關係法也是一樣道理。
 
這些法律正是基於「中華民國跟台灣不一樣,在與中華民國政權斷交之後,為了不讓美國與台灣之間的交流受到牽連影響」的前提,而做出的配套。
 
另外一個簡單的證據,台灣關係法的處理對象明文為台澎,而非台澎金馬。
 
為什麼?因為台灣是指那個成為日本領土後又脫離、至今也不屬中國的台澎,而不包含那個一直以來都是中國領土的金門馬祖。
 
如果台灣真的已經是一個名為中華民國的台澎金馬主權國家,鬼才在跟你特別立這些有的沒的台灣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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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6日 星期六

黃聖峰.自決建國運動輕度參與者-法理建國派的論述並不是源自雲程的論述。而是以我所找到的歷史文獻為基礎,結合我受過的法律訓練及另外自修習得的國際法知識建構出來的。

【評】
 
對於這種搞不清楚狀況還以為自己很懂的人說出來的話真的感到很不耐煩。這些人還真以為自己知道每個論述出現的脈絡?
 
如果硬要分的話,我所提出的「終止代管自決建國」論述勉強可以算入 B.1. 分類。那這個論述是怎麼產生的呢?跟雲程有關嗎?
 
2013 年 10 月,鑑於台灣在中華民國流亡政權馬英九執政下問題叢生,服貿協議問題鬧得沸沸揚揚,峽西中國的魔掌有效地透過馬英九政府伸入台灣,我覺得不能再把心思放在賺錢之類的個人事務上,所以放下個人已經營超過十年的翻譯事業,投身於「為台灣找出路」這件事上。
 
從那個時候開始,我開始尋找台灣問題的根源,並意識到台灣法理地位應該是問題的關鍵,於是針對這個議題開始進行相關文獻的收集及解讀工作。
 
後來在 2014 年,我在回覆一篇 PTT 的文章時,寫出了我在那個時候的研究成果。同年 6 月,因應當年的九合一選舉,成立了監票者聯盟,希望能遏止可能發生的作票事件。
 
2015 年,我成立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並正式提出「終止代管自決建國」主張及相關論述。該論述經熱心網友畫成漫畫後公開發表。發表後,有認識雲程的網友找上我,說我這個論述跟雲程的主張有點類似。之後並在因緣際會之下,與雲程碰面,並得到他所贈送的著作。
 
在此必須清楚說明的是,法理建國派的論述並不是源自雲程的論述。而是以我所找到的歷史文獻為基礎,結合我受過的法律訓練及另外自修習得的國際法知識建構出來的。
 
的確,在我當時所收集的文獻中,確實包括雲程的文章。但他的文章對我來說,重要的是與客觀史料有關的部分,而不包括他對法理地位的主張或解讀。
 
主要原因在於雲程本身並非法律背景出身,所以他所提出的論述有許多並不符合法理。此外,雲程的法理地位論述基本上是以何瑞元提出的「美屬美佔論」為發展基礎。然而,因為何瑞元同樣不曾受過嚴謹的法學教育,再加上史料收集上的不完整及對二戰期間同盟國所扮演的腳色的錯誤認知,他所提出的「美屬美佔論」本身也錯誤百出。影響所及,同樣持美佔立場的雲程的論述也有相同的問題。
 
換句話說,因為雲程提出的論述有很大一部份完全是建築在他個人的猜測與想像之上,導致他提出的論述不僅跟國際法規範有一段距離,甚至連在國家體制及憲法理論層級都有很大的落差。因此,他的所有法理論述我都是不採納的。
 
直言之,「終止代管自決建國」這派法理建國主張絕非衍生自雲程的論述主張。兩者論述的共通點基本上就只有相對客觀的「史料」部分相同,但除此之外,無論在史料內容的解讀、史料的法律意義及效力、佔領台灣的權限來源、中華民國政權的性質、日本與台灣主權處置的關係,乃至於要如何建國、該採行的建國手段為何都有極大的不同。
 
如果夏途島這裡所列的 B.1. 是指我所提出的「終止代管自決建國」法理建國論述,則 Thau Huang 及夏途島這種亂拉師徒關係還暗指他人不知飲水思源的垃圾說法,只代表他們真的是搞不清楚狀況。
 
附帶一提,在 2015 我跟雲程碰面之前,他的論述裡面基本上是看不太到「盟軍」這個角色的。是在跟我碰面之後,他的論述裡盟軍/同盟國的身影才開始大量出現。但即使是如此,從他的論述內容,可以清楚看出缺乏正統法學教育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在很多時候出現誤認行為主體及權力/權利內容的問題,所使用的用詞不精確也常造成理解上的困擾。
 
例如在雲程的雙魚鏡部落格於 2017 年 7 月 9 日發表的這篇文章(http://hoonting.blogspot.co.uk/…/formosa-1949-by-taimocracy…)下方的留言中,雲程就錯誤解讀了《舊金山和約》中美國「主要佔領國」的法律上意義,並錯誤地將《舊金山和約》當成中華民國政權在和約生效後繼續佔領治理台澎的法律上依據。
 
其結果,就是寫出最後面一大段空想論述「就美國國內法而言,台灣應該是:聯合國授權美國總統,而置於美國憲法下,自治的、未整併海外領土」。
 
因為台灣是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在盟軍全體成員的共同授權下,由中華民國政權為盟軍全體成員成立的機構佔領代管至今的佔領地。既非美國的未整併海外領土,也未曾被置於美國憲法下,聯合國也不曾對美國總統進行任何授權,美國更非台灣的主要佔領國。
 
須知,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除放棄台澎主權之外,也放棄了依一般命令第一號交由俄國(當時為蘇聯)佔領的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端。如果雲程對美國「主要佔領國」的解讀及「台灣應該是聯合國授權美國總統,而置於美國憲法下,自治的、未整併海外領土」的解讀是正確的,豈不表示目前在俄國占領下的千島群島及庫頁島也是「聯合國授權美國總統,而置於美國憲法下,自治的、未整併海外領土」?所以俄國現在正佔領美國的未整併海外領土?
 
如果只看台澎會覺得雲程的說法似乎有道理,但若把《舊金山和約》中與台澎處置方式相同的地方套用進去,就會知道這樣的主張根本站不住腳。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這派法理建國主張之所以不可能是源自雲程的論述,原因就在這裡。雲程的論述根本無法通過法理邏輯的檢驗,遑論成為論述基礎。
 
如果硬要為「終止代管自決建國」這派法理建國主張找始祖,廖文毅,乃至於陳隆志在劣化成御用學者前的早期主張還比較有可能一點。不過實際上,我是在提出「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論述之後,才在之後仍持續進行的文獻查找過程中第一次看到陳隆志在 1972 年與 W. Michael Reisman 合寫的那篇「Who Owns Taiwan: A Search for International Title」。當然,看到之後的唯一感想是:陳隆志現在怎麼會變成這樣?知識份子對真理的信仰與堅持是跑到哪裡去了?
 
總之,身為「終止代管自決建國」這個法理建國主張的提出者,我可以很清楚地告訴大家:我根本沒在管雲程的法理論述的,他從美佔出發的主張我可說是看一句吐槽一句,怎麼可能拿來當參考?還有,我基本上也不認為台灣處於所謂的「自治」狀態,就是個戰後佔領地而已,相關運作規範還被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抓得死死的,到底是哪門子自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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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聖峰 - [雜想] 很多所謂的台派、獨派很愛說「中華民國」政權在 1949 已經消失、滅亡。然後以此為依據,主張:現在這個治理台澎金馬的政權已經是台灣人的國家,

[雜想]
很多所謂的台派、獨派很愛說「中華民國」政權在 1949 已經消失、滅亡。然後以此為依據,主張:現在這個治理台澎金馬的政權已經是台灣人的國家,但因為誤用、放不下、捨不得中華民國這個「名稱」,於是變成「山寨版」的中國,所以會被「真中國」打壓。接著由此推導出只要靠「正名」把「中華民國」這個名稱改掉就能讓台灣被承認是國家,在國際上不再受到打壓云云。
 
我必須很不客氣地說,這種一廂情願認定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已經消失,而忽略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所造成的問題與危險,把真實存在的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誤認成盜用了中華民國名稱的台灣人國家,正是台灣建國至今何以始終遙遙無期原地踏步,且一堆台灣人會把心力資源浪費在把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正名」、「正常化」為台灣的根本原因。
 
中華民國政權從 1949 流亡到台灣之後內部的一切實踐,它在國際場合的表態,以及其邦交國跟它的互動與認知內容,都在在確認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中國政權本質,及其中國政權本質所帶來的「一中」框架對內、對外產生的法律效力及影響力。
 
許多人基於精神勝利法心態,認為「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名叫中華民國」,一廂情願地把將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偽裝打扮成台灣模樣的所謂「正名、制憲、國家正常化」認定為「務實」、「穩健」的做法。
 
殊不知這種對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中國政權本質視而不見,以為只要在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裡外動手腳就能將它變不見、或讓它帶來的包袱全部消失,進而讓台灣以新生國家之姿現世的幻想,才是最「不務實」的行為。
 
中華民國流亡政權以及它所帶來的一切問題、責任與包袱始終存在、從未消失。將它的名稱更改為台灣非但不會對這些狀況造成任何改變,還會讓台灣因此被迫背負起它所帶來的一切。
 
台灣人該對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做的,是在行使自決權建立真正屬於自己的國家之後,要求它帶著它當初帶來的一切問題、責任與包袱離開台灣。而不是將台灣的名字送給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將自己變成為中國人擦屁股的冤大頭,然後背負起這個中國流亡政權所帶來的,那原本不該由台灣人背負的一切。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李致穎-我知道在中華民國殖民統治下,要推動台獨很難,但是,再難你也不能依靠順著台灣人現階段的「中華民國國家認同與對其體制的依存性」來假裝台灣已經是個國家了



李致穎
我知道在中華民國殖民統治下,要推動台獨很難,但是,再難你也不能依靠順著台灣人現階段的「中華民國國家認同與對其體制的依存性」來假裝台灣已經是個國家了,來假裝「台灣這個國家」只差沒正名跟加入聯合國了,這樣的做法與主張都是在自欺欺人,不僅大量虛耗台獨資源,並將整個台灣建國運動帶往錯誤的方向。
很遺憾地,這種路線是目前「台獨」運動的主流,與台獨建國的本意幾乎是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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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 Yen - 我支持任何人主張台灣要對中國有智慧的好,因為重點是有智慧,而不是好。  ...


我支持任何人主張台灣要對中國有智慧的好,因為重點是有智慧,而不是好。
 
如果台灣對中國的好,是建立在對自身處境與地位無知的情況下,這就不是智慧,而是慢性自殺。
 
但事實上是,台灣島民普遍不了解這座島跟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近代地位關係,也不了解所謂國家之於台灣是怎麼回事、有哪些不同主張與爭議,而我們應該怎麼在這樣的處境中立足、建立健康觀念、做好思想準備。
 
島民並沒有本錢做出深思熟慮、有智慧的判斷。
 
(不信?看一下上個連任八年的總統是誰、中國國民黨是否還活著、清末法統中華民國是不是大家最支持的國家、而大家覺不覺得我們跟中共之前是內戰關係。)
 
而有趣的是,一直以來,會把這些多數群眾完全沒有主動瞭解意願的重要觀念和事情,不斷不斷地搬出來「惱人」的,卻從來也就只有總被多數群眾認為只想搞急獨、偏激、充滿仇恨、沒判斷力、只在乎意識形態的獨派而已。
 
大家總是一邊罵獨派,一邊慢慢吸收獨派在講的觀念,然後還是一邊罵獨派都腦衝沒在思考,再一邊慢慢用自己的嘴巴或文字講出獨派一直以來都在講的事情。
 

Vivian Yen - 中國跟台灣的關係,若要進一步對照得精準,就不會是「英國跟美國」這麼簡單的關係。  ...


中國跟台灣的關係,若要進一步對照得精準,就不會是「英國跟美國」這麼簡單的關係。
 
老樣子,想像一下。首先是歐洲不列顛的移民跑到北美洲上住下來,移民墾殖跟北美洲原住民之間互有交流衝突。
 
時間過去,北美洲並沒有從大英帝國獨立出去建國,相反的,大英帝國在某次戰爭的落敗後,已將北美割讓給了別國。
 
這個輪流成為不同國家領土的北美洲,其土地上頭的移民與原民們,便在不間斷的各國底下受殖民,從未建立屬於自己的國家。
 
後來,有一天,發生世界大戰,各國分成兩派勢力,北美洲當時的殖民母國也有參戰,而大英帝國則在對立一方。
 
戰爭結果,母國方陣線大輸。
 
一方投降後,為維持秩序並為戰後處置做準備,部分戰敗國領土便暫時受到戰勝方派軍隊佔領管理。屬於勝方陣線的大英帝國,便被派來負責對敗方領土之一:北美洲,進行軍事佔領。
 
接著發生了什麼事?
 

黃聖峰 - [雜想]   台灣要建國,需要的是一群願意改正自己過去所犯下的錯誤、盡力追求真理、實現公義的台灣人,而不是一堆冥頑不靈的擋路石。


[雜想]
 
有些人的行為真的是讓人覺得可笑、可憐、可惡又可恨。
 
成天罵別人搞不清楚狀況,結果當自己搞不清楚狀況被糾正的時候,就拿出一些莫名其妙的藉口來掩飾自己的錯誤。
 
沒有法律專業還硬要把法律用語放嘴巴上講,被有法律專業的人打臉了又在那裏講一堆五四三的東西。
 
罵別人認知錯誤緊抱中華民國誤台罵得很大聲,怎麼你把在 1952.4.28 以前是日本領土的台澎說成在 1945 年以前是日本領土,別人糾正你你就可以在那裏鬼扯什麼「1952」是法律「1945」是你自己講了很爽的什麼鬼標準?
 
今天你要講「領土」,這就是在講法律問題!硬拗什麼?沒專業的人擺出一副專業姿態在那裏大放厥詞就變成很了不起的大專家了是不是?
 
還很愛自豪說自己是白紙。我還真不知道這張白紙是怎麼出現的。不承認自己犯了錯,不承認自己會犯錯,所以自己就可以永遠是張白紙嗎?搞不好你早就變成深灰色了,只是你太過自大所以不知道。
 
台灣搞到今天還在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底下虛耗建不了國,就是因為像你一樣犯錯不承認,被糾正只會惱羞成怒,把自己情緒的爽快看得比台灣建國目標的實現更加重要的傢伙真它X的太多啦!
 
不要以為自己愛台灣愛到破表,成天把台灣掛嘴巴上講,所以別人就不能夠批評你、指正你、糾正你。「愛台灣」並不是強詞奪理、昧於現實、自欺欺人、踐踏專業的理由。
 
如果你真的「愛台灣」的話,就在自己的專業領域好好努力、好好地發光發熱,讓大家知道是台灣孕育了你,將榮耀歸於台灣。
 
如果你真的「愛台灣」的話,就認清自己的能力限制,不要在自己沒有知識、沒有專業、有的只是模糊認知的領域裡,擺出一副專家的樣子大放厥詞,在被糾正的時候還死不承認錯誤。
 
注意,別搞錯了,我不是說你不能對自己「沒有知識、沒有專業、有的只是模糊認知」的領域表達意見,我說的是「不要擺出一副專家的樣子大放厥詞,在被糾正的時候還死不承認」!
 
現代社會專業分工細密,基本上沒有一個人有辦法精通所有領域的專業知識,所以我們平常在表達意見的時候,多少會涉及到自己並沒有充分專業的領域。所以,對自己「沒有知識、沒有專業、有的只是模糊認知」的領域表達意見可以說是無可避免的。
 
重點在於,你必須在發言的時候對於自己「沒有知識、沒有專業、有的只是模糊認知」這點有所自覺,進而在表達方式及承認錯誤方面做出適當的調整。不要用專家的口吻講述、不要用斬釘截鐵的方式表達、被別人指正的時候不要找一堆五四三的藉口來證明自己沒錯。
 
不懂不要裝懂,有錯就承認並改正,這本身就是一種「尊重專業」的態度。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在自己被比自己具有更充分專業知識的人打臉的時候還在那裏強詞奪理的人,是沒有資格罵別人不尊重專業的。
 
最後,如果有人擺出這種姿態來阻礙台灣建國目標的實現,不管這個人幾歲、有什麼學歷、當過什麼職務、拿過多少票、受過多大的傷,還是坐過多久的牢,我絕對會讓這種人知道他就是該死的混帳絆腳石。對我來說,這些都不是可以犯錯不改正的理由,不要來跟我講什麼面子、態度、情緒、感受,如果把個人的面子、態度、情緒、感受看得比台灣建國目標的實現更加重要,就少在那裏喊什麼「愛台灣」,我呸!
 
對這種不學無術的自私自戀狂來說,「愛台灣」只不過是拿來自抬身價、虛增道德高度的工具而已:你看,我愛台灣耶,有沒有好棒棒?棒個頭!
 
一個真正愛台灣的人,不會畏於承認自己的錯誤,不會羞於承認自己的無知,因為承認錯誤是改正的開始,承認無知是真理的起點。
 
台灣要建國,需要的是一群願意改正自己過去所犯下的錯誤、盡力追求真理、實現公義的台灣人,而不是一堆冥頑不靈的擋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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