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5日 星期三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 法理專文回應:《台灣主權未定論?消秏建國意志的爭論!》-許慶雄


【法理專文回應】
【回應文章】
2016.10.5
《台灣主權未定論?消秏建國意志的爭論!》-許慶雄
原文連結:
http://constitutiontw.org/archives/3495
 
【說明】
台灣憲法學會會長許慶雄教授於 2016.10.5 在該會網站,以《台灣主權未定論?消秏建國意志的爭論!》為題發表文章,對「台灣主權未定論」提出批判,惟因內容有諸多錯誤,所使用之論證又多與中華民國外交部之說詞雷同,故特為此專文回應批駁。
 
【回應內容】
 
在拜讀許慶雄教授於 2016.10.5 所發表的《台灣主權未定論?消秏建國意志的爭論!》一文後,深感該文有諸多需要釐清的誤解與錯誤,故在此撰文回應:
 
首先,該文從第一句開始就對「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認知及價值有嚴重的誤解!
 

該文指摘:「台灣獨派理論一直以『台灣法地位未定論』,作為台灣脫離中國獨立的前提要件。」

 
然而,「台灣法地位未定論」(即「台灣主權未定論」)從來就不是台灣脫離中國獨立的前提要件。會這樣認知「台灣主權未定論」的人顯然不瞭解此論述真正的意義為何。
 
直言之,「台灣主權未定論」是主張台灣在法理面從一開始就不隸屬於中國。而既然不隸屬於中國,基於台灣原本是日本殖民地的法律事實,台灣人當然可以直接依據「去殖民化」的戰後國際共識直接行使自決權完成建國,而不需要「脫離中國獨立」。
 
亦即,在「台灣主權未定」的立場下,脫離中國獨立根本跟台灣無關,會與「脫離中國獨立」有關的是ROC政府跟他僅存的兩塊主權領土:金馬。
 
對持「台灣主權未定論」的人來說,統獨純粹是假議題:
 台灣主權既然不曾屬於中國,
 源於國共內戰的「統一」自然是跟台灣無關的選項,
 ROC也沒有資格把台灣拉去跟PRC統一;
 而台灣主權既然在戰後未曾屬於中國,
 自然沒有「從中國獨立」出來的必要。
 
事實上,許教授所強烈主張的「台灣主權屬於中國」才會變成台灣「從中國獨立」的前提。
 
#台灣主權必須先定於中國才會有從中國獨立的必要
#理解台灣主權未定意義的人會主張建國不會主張從中國獨立
 

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新聞] 馬英九開課授業 黃國昌聽完嘆:欠缺基本常識



馬英九開課授業 黃國昌聽完嘆:欠缺基本常識

2016-09-26  23:23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前總統馬英九今(26)日前往東吳大學開課講授「台灣的國際法定位」;而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聽完之後表示,深深覺得這已經不是欠缺憲法素養,需要重修憲法課的問題,而是根本欠缺基本常識的問題。
黃國昌在自己的臉書表示,他本來一直懷疑以馬英九的程度,到底能說出什麼東西;聽完之後發現原來還是老調重彈,還在講一個中國原則,還在主張我國的領域包含了中國,還在重申台灣與中國並非國與國關係。
黃國昌表示,他深深覺得,這已經不是欠缺憲法素養,需要重修憲法課的問題,而是根本欠缺基本常識的問題。

動態消息

馬英九在東吳開課講授「台灣的國際法定位」,我一直懷疑以他的程度,到底能說出什麼東西。
原來,還是舊調重彈,還在講一個中國原則,還在主張我國的領域包含了中國,還在重申台灣與中國並非國與國關係。
我深深覺得,這已經不是欠缺憲法素養,需要重修憲法課的問題,而是根本欠缺基本常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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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 -舊金山和約-歷史學者觀點VS法理觀點

【歷史學者觀點 vs 法理觀點】

【歷史學者結論】
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六條,也建構了此後「台灣地位未定論」重要的法理依據。

【法理論證】
其實單就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之規定,就足以建構「台灣地位未定論」,因為該條規定中,要求日本放棄臺澎主權,而未明訂其歸屬,就已經使得臺澎主權處於「未定狀態」。

2016年9月1日 星期四

[新聞] 舉 「台灣就是台灣」布條遭驅逐 綠委:棒協心裡有鬼?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舉「台灣就是台灣」布條遭驅逐 綠委:棒協心裡有鬼?

2016-09-01  12:19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數名大學生昨觀看亞洲盃U18青棒錦標賽台日大戰時,持「台灣就是台灣」布條,遭棒協人員撕毀布條、驅逐出場,引發爭議。民進黨立委黃國書、張廖萬堅砲轟棒協無端生事引起憤怒,寫台灣加油難道也要改,難道棒協心裡有鬼?
  • 對於學生持「台灣就是台灣」布條,遭粗暴撕毀及驅逐出場,民進黨立委黃國書(中)、張廖萬堅(左)砲轟棒協心理有鬼。右為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記者鄭鴻達攝)
黃國書表示,昨日在台中的賽事中,棒協人員以蠻橫方式扯掉觀眾手上標語並驅逐出場,是非常不當作法,引起很大憤怒也傷了球迷的心,希望體育署能向棒協了解處理此狀況的SOP,球迷相關主張及立場應被尊重,即使是拿類似標語,何須如此對待球迷。

黃國書也說,此狀況本來沒事,一經棒協粗暴拉扯就成問題,成了棒協在引發事端,難道寫台灣加油也要改,棒協是否心裡有鬼,何為政治標語應明確定義,如為特定政黨、人物宣傳即屬之,台灣畢竟是言論自由的國家,若非明顯特定政治宣傳就應寬鬆規範。

張廖萬堅表示,他曾帶隊赴美參賽,家長舉國旗、在球員席放國旗都沒事,他問比賽主辦說循奧會模式是否可放國旗,但對方回答「who cares」,心裡有鬼才會在意,這些行為都是很自然的感情表示,棒協用喝令、驅逐的方式,好像不是在台灣而是在中國比賽。

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表示,有關標語問題是台中市府與棒協協調的結果,因為我國屬於國際奧委會IOC的成員,後續其所辦賽事必須遵守,中華台北一名是退出聯合國後,為了突破中國矮化而讓選手出賽,所爭取談判到的模式,是歷史上不得已、無奈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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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8日 星期四

宋承恩/南海仲裁與台灣 解密來自海牙的情書 - 報導者 The Reporter


宋承恩/南海仲裁與台灣 解密來自海牙的情書

文宋承恩
2016/8/18
從空中俯瞰太平島。(AFP PHOTO/SAM YEH)
自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判決公布以來,由於認定太平島是礁不是島,舉國譁然。政府迅速派軍艦前往宣示主權與權利,社會上也引發熱議,強烈抨擊裁判不公、偏頗、受政治操弄,仲裁庭玩法擴權。許多人情緒激動,甚至展開獵巫行為,對象從國際法官、大律師到國內法學教授。
可惜的是,肯花工夫去讀判決的人很少。
閱讀本身並不難──判決所用的英文並不艱澀;難的,是了解判決真正在說什麼。
反覆思考過後,赫然發現,其實,這可能是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仲裁庭,給台灣的一份情書。這份情書,要經過適當的解密才讀得懂。
因為,從來沒有一個案子像南海仲裁案一樣,勝負的關鍵取決於訴外人的財產;從來沒有一份判決,要花這麼多的精神,處理訴外方的一個島嶼,就是台灣的太平島。
仲裁庭雖然最後認定太平島不能主張12浬以外的海域,但是,它並非不了解台灣的歷史與處境。
它雖然不能正式與台灣互動,甚至沒有辦法給台灣一個有尊嚴的稱呼,但,仲裁庭卻指出了台灣調整思考太平島角度的可能方向。
迫於現實,這些都只能用加密的語言,等待細心發掘。
與台灣何干?
台灣政府已定調不接受南海仲裁判決,因為「仲裁庭於審理過程中,未曾邀請我國參與仲裁程序,也從未徵詢我方的意見。」到底,一個菲律賓訴中國的仲裁案,怎麼會牽連到台灣?台灣,真的是訴外方嗎?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要看這個訴訟的「主體」與「實體」。
在訴訟主體方面,我們先梳理一下基礎的法律狀態。
南海仲裁案是菲律賓依海洋法公約,單方向中國提起。依公約第305條規定,能夠簽署、批准或加入海洋法公約者,限於國家、已取得自治的聯繫國家(associated states)、經聯合國承認已取得對內完全自治權的領地(territories),以及「附件九之國際組織」(指歐盟)。這幾種地位,沒有一項符合台灣的情形。台灣不是不願意,而是不能加入海洋法公約;台灣並非海洋法公約的締約方。
但台灣不能加入,並不能完全歸因於國際環境:台灣主張自己是個國家,是中華民國;憲法上也沒有放棄對中國大陸的主權主張,只是因應現實情形,將「治權」限於目前實際控制的地區,主要是台灣。這樣的國格主張,不管在內部爭議多大,或者在政治上已不再具有市場,就法律狀態而言,依然維持。
這樣的國格主張,讓台灣不接受自己是個「領地」或「聯繫國家」,當然也不是如歐盟的「實體」。問題是,國際社會的絕大多數,並不承認台灣是個「國家」。海洋法公約沒有提供台灣一個適當的管道,可以加入。台灣,只能在爭端解決的條文中,找尋條約的聯繫,試圖與國際海洋法庭產生關聯。這樣的發想,目前還在學說階段。台灣相對於海洋法公約的地位,只是台灣不受國際承認此一政治現實的縮影。
不被承認為一個國家,而且與海洋法公約上沒有聯繫。那麼,台灣在南海仲裁上處於什麼地位?
台灣當然可以主張自己是訴外的一方,問題是,這並非當事雙方的認知。更麻煩的是,其中一方是中國。中國一向主張台灣是它的一部分,因而可預見它不會反對如此的狀態在仲裁程序中出現。台灣在仲裁中,有被吸納進中國的危險,這是一開始就很清楚的。
國際形勢已經如此險惡,但台灣當政者的處理,也脫不了關係。

太平島的關鍵地位

菲律賓軍方與民眾在南海的中業島上升旗。(AFP PHOTO/RITCHIE B. TONGO)
根據目前公開的資料,在初步反對的階段,因為所處理的是管轄權抗辯的法律議題,涉及台灣的程度很小。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的管轄權階段判決,只在兩個地方提到「台灣」,皆為地理意義下的台灣。
在實體審理的階段,雖然中國未參加訴訟,而菲律賓只是不情願的面對台灣的存在,台灣的地位卻變成無比的重要,特別在島礁地位的部分,幾乎是「屋內的大象」,無所不在卻不能正面處理。原因?太平島!因為台灣長期持續占有並主張太平島的主權與海域權利。
太平島對菲律賓的仲裁主張,有決定成敗的關鍵影響,基礎關聯有三:
第一,有關依「九斷線」(編按:中國稱「九條斷續線」)所作海域主張的合法性,菲律賓指控中國藉由「歷史性權利」的名義,實際上主張對資源的排他性專屬權;而主張此類權利的基礎,惟有依據海洋法公約,而不能上溯到1947年所劃的斷續線。如果太平島是個法律上的「島」,依據公約,將具有主張200浬專屬經濟水域的地位,結果是,由太平島所劃出的200浬界限,將覆蓋南海中很大一片水域,使得菲律賓希望達到的效果減損大半。
第二,太平島幾乎位於南沙島群的中心位置。如果太平島是個法律上的「島」,所劃出的200浬專屬經濟水域幾乎涵蓋南沙島群的各個地物,那麼菲律賓主張其他水上地物不具備主張12浬外海域權利的努力,將化為烏有,因為,中國可以據太平島為公約下的海域主張。
圖片來源/海巡署
第三項關聯有些法律技術性,但同樣與太平島主張200浬海域權利的權能有關。在管轄權階段判決的第394段,仲裁庭註記,在南沙島群中若有地物構成法律上的「島」,而得主張專屬經濟水域或大陸礁層時,則「有可能出現菲律賓與中國的海域權源重疊」的情形(it may be the case that the Philippines and China possess overlapping entitlements)。此時不但會出現上述兩種問題,更可能影響到仲裁庭審判菲律賓訴3(美濟礁和仁愛礁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的一部分),以及訴8(中國侵害菲律賓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中的權利行使)的管轄權。因為,此時要就這兩項進行判斷,必須要決定該水域究屬中國還是菲律賓,亦即,其管轄權將因牽涉海域劃界,而為第298條所排除。
太平島的關鍵地位,如上分析。沒問題了?錯!問題才剛開始!上述三項都是透過「菲律賓對中國提起訴訟」的眼鏡,基於「太平島是中國的」的假設。但是,還有一個實體,不論名為台灣或中華民國,占有經營太平島已60餘年。
如果太平島不是中國的,而是屬於菲律賓與中國以外的第三方,情況有什麼改變?
情況將完全的洗牌,因為太平島太重要了,仲裁庭必須要處理這個第三方的所有權與衍生權利。這也是為什麼上述第三所引英文中,仲裁庭使用推測性的 "it may be the case" 的原因,它並沒有咬定這種情況所出現的一定是「中國與菲律賓間」的水域重疊,而是寫說「可能是」;換句話說,仲裁庭為「太平島屬於第三方」預留了空間。
這也是為什麼,在仲裁過程中我一直大聲疾呼,台灣方面若是真心保衛太平島,應該出來主張第三方的介入或參與(事實上,仲裁庭在兩次判決中,都處理了訴外第三方利益的問題),可惜從未被台灣的執政者採取。背後的原因,應該是害怕觸怒中國。
既然,台灣因為是太平島的擁有者,在南海仲裁中地位如此關鍵,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在仲裁進行過程中,相關方面的執行動作是如何看待台灣。

「中國台灣當局」

菲律賓在仲裁程序中直呼「台灣」或「台灣當局」,在台灣議題上也非常小心。除了以上述這種「為了審查訴3與訴8非得審南沙所有地物」這種非常幽微的方法帶進太平島以外,最值得注意的是它說,雖然在外交上承認PRC為代表中國的唯一法律上政府,但仍必須區分中國與台灣,特別是,在1949年10月之後,任何由中華民國代表或機關所作之行為或所發的聲明,都不能算是中國所作的(2015年11月30日下午言詞庭記錄)。菲律賓此舉非常務實,並沒有把中國與台灣視為一體。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政府自己的動作,反而是處處為中國所作的──當然,這裡指的是中華民國。
大致而言,在南海聲明上,中華民國台灣向來與中國是一致的,都主張南海中四島群所有島礁的主權與海域;在論述主權時,也會提及中國歷史上的發現、命名、使用與管理。這些說法與中國的官方聲明十分接近。台灣也會特意提到1947年的「南海諸島位置圖」,即U形線的起源,以呼應中國的九斷線主張。事實上,在「兩岸合作」的各個層次,台灣方面若是不提U形線,皆會引發對岸的關切。
在仲裁進行中,國際人士屢次呼籲中國,如果主張九斷線的水域,應該公布製圖當時的檔案資料,以為支持。對此,中國方面的人向來回答:九斷線的根據,史料在台灣。這也引發了美國學者公開呼籲台灣方面公布史料。2014年9月,馬總統親自主持「中華民國南疆史料特展」開幕,並出版選輯,其中內容幾乎全部都只與島礁主權相關,很少關於水域的主張,其訊息等於呼應中國方面將南海仲裁視為領土主權之爭的說法。馬總統於受訪時並多次大談必須以歷史性權利與時際法觀點看中國的南海主張,為「歷史性權利」論點提供說理。
除了以行動展現兩岸一致的南海主張以外,台灣政府對於中國政府對太平島的主權主張,也從未積極反對。例如,中國在2014年12月7日所提的立場文件中表明,「菲律賓刻意將中國臺灣駐守的太平島排除在『中國佔領或控制』的島礁之外,嚴重違反了一個中國的原則,侵犯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對此,台灣方面並未提出抗議。馬總統在執政的最後幾個月,多次主導登太平島活動並積極向國外宣傳「太平島是島」。但遇中國外交部回應,「中國對太平島具有無可爭辯的主權」,則未置一詞。南海仲裁判決公布後,中國外交部呼籲,兩岸應共同維護中國人共同祖產。
台灣主政者,在訴訟主體方面,面對被中國吸納的危機而沒有採取有效行動;在實體方面,未把握太平島的關鍵地位,在有機會時出手;也沒有積極反對中國對太平島的主權主張,造成仲裁庭同意菲律賓所說的,在極大化太平島的專屬經濟海域上,台灣與中國的利益是一致的。
更令人難過的,是仲裁庭關於台灣邀請法官登太平島的一段記述:仲裁庭認為,其所考慮有關南沙島群的歷史紀錄,以及有關太平島的當代紀錄,已經足夠,遂婉謝中國台灣當局登島訪視的邀請。「於此節,仲裁庭留意到中國駐荷蘭大使 2015年2月6日覆仲裁庭公函,所表達對仲裁庭實地堪查其所領有任何南海島礁的強烈反對。」(判決第142段)
也就是說,仲裁庭之所以婉拒登上太平島,並非因為「努力不夠」,而是因為中國反對。的確,該封公函事關中國對其上有填海造陸工程之島礁進行訪視的反對,並非直接針對太平島訪視所發。但同時這段文字亦顯示,「中國台灣當局」並非只是一個稱謂;在訴訟中,仲裁庭似乎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以致是否至台灣所控制的太平島訪視,必須視中國的意見而定。
但,這不是剛好而已嗎?因為,國際間與仲裁雙方都不承認「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也從未或尚未主張自己在法律上是有別於中國的國家;在南海上,處處顧及中國的利益;在仲裁程序中也未積極有效的表明自己是有別於中國的一方。在這些情況下,稱之「在台灣的中國當局」,其實是非常貼切的,就算自稱中華民國。
總統蔡英文(中)視察準備出巡到太平島的海軍迪化艦。(總統府提供)

來自海牙的情書

那麼,為什麼說仲裁判決是給台灣的一封情書?
首先,必須明瞭仲裁庭在島礁地位方面的主要任務與所採用的方法。在判斷水上地物究竟是否為法律上的「礁」,依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要看它是否能夠「維持人類住居」或「維持自身經濟生活」。仲裁庭解釋該條第1項,強調水上地物,不論島礁,必須審視的是其「自然形成」的狀態。而在南海,有太多人為的改變,擴礁為島,為的是據以主張海域權利。為了確定各個地物的「自然形成」狀態,仲裁庭花了很大的工夫,調查了歷史上的檔案資料。這並不是「資料太舊」,乃是為這些島礁卸妝,以其自然樣貌來進行判斷他們能不能「維持人類住居與自身經濟生活」。
另一個關鍵詞是「人類」。仲裁庭在整體海洋法公約中的脈絡下解釋第121條,認為該條的文字,是在已經容許沿海國擴張海域主張至200浬甚或更遠時的一個煞車,以遏止國家占有無人居小島礁,進一步主張海域的行為。問題是,多年來各國為主張海域在南海的駐軍、屯墾或經營,並不是公約制定者使用『人類住居』一詞的原意,也應該卸妝,還原其原本樣貌。也就是說,第121 條的島嶼是為了人,為了人的住居與經濟生活,而不是發給國家據礁指水的執照。
在方法上,這個仲裁庭是相當客觀務實的,在審查各島礁狀況時,調查了相當多的歷史事證資料,有多少證據,做幾分判斷,並未刻意打壓中國或台灣。例如,仲裁庭並未否認太平島在自然狀態下有足供少數量人口住居的淡水,有豐富的植被與果樹,但農業生產別不夠所需,只是歷史上未曾建立穩定的,非過客式的人類社群性住居。
仲裁庭的務實,也充分展現在判決中對自願性移居到太平島上的人類社群,其住居之性質及其經濟活動的討論。就此,仲裁庭特別記述了有關日本在Itu Aba的商業經營的以下事實:日本曾將一群來自福爾摩沙的勞工帶來採集鳥糞或海龜。他們到伊圖阿巴,原是為了開採經濟資源而短暫停留。其開採的目的,還是在把資源運回福爾摩沙或日本,而不是在島上定居、展開新的生活。仲裁庭特別說明:「原本為了開採而派駐到偏遠礦區蹲點的移工,經過一段時日,形成一定居的社群,當然是可能的,也是經常發生的。然而,這樣的情況並未發生於伊圖阿巴或南子島。這些人在島上幾年的暫時存在,並不足以建立一個第121條第3項「人類住居」意義下定居的社群。」( "It may of course occur, and frequently does, that what is initially a remote outpost of an extractive industry will develop over time into a settled community. This did not, however, occur in the case of either Itu Aba or South-West Cay. The temporary presence of these persons on the features for a few short years does not suffice to establish a settled community within the meaning of "human habitation" in Article 121(3).",判決第619段)
在海面上作業的台灣漁船。(攝影/余志偉)
在其他部分,判決也檢視了其他的經濟活動,特別是漁民的來來去去,使用太平島作為休息、避風、或整補的基地。這些漁民,來自「海南、福爾摩沙、日本、菲律賓、越南、或其他地方」(判決第623段)。這些漁民在島上的出現更是臨時性質,無法構成人類住居。相較於來自其他地區的人類使用,歷史上曾經最接近在太平島上形成具有自身經濟生活的人類社群,是來自福爾摩沙的移工。可惜他們的社群還是在福爾摩沙,而未在伊圖阿巴上定居。
這些也不是新的發現,或政治禁忌。事實上,中華民國外交部的南海聲明中,也常提到日本在1930年代占領南沙諸島,並將「新南群島」(南沙之部分島嶼)納入臺灣總督府管轄,編入高雄州高雄市,並加以經營一事。
為什麼判決在這些段落,使用「福爾摩沙」一詞,而不用「台灣」、或是當時的母國「日本」?(記得前面,仲裁庭才用「台灣中國當局」相稱?)同樣的,判決中使用「海南島」,而不用「中國海南島」。
「福爾摩沙」一詞,未曾被菲律賓在言詞辯論中使用。這也許是仲裁庭在審酌歷史檔案後,有意識的選擇。仲裁庭好像在跟全世界說,脫下「國家」、「民族」的眼鏡,回到歷史上島礁自然狀態與人類使用的原貌吧。
整體讀下來,我得到這樣的印象:判決對台灣的稱謂以及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似乎是在國際現實下不得已的結果,而仲裁庭並非不了解台灣的處境與她那曲折的歷史。例如,Wolfrum法官在提問中,多次提及「中華民國」,並詢問應如何看待台灣政府行為的效力。
如果以上解讀是對的,仲裁庭在告訴我們,卸妝之後,福爾摩沙就是福爾摩沙,不是漢化後所使用的「台灣」,更不是「中國台灣當局」。
仲裁庭的信息是,脫下漢民族的眼鏡,台灣要主張擁有太平島的所有權,不一定要從九斷線或「中國人的祖產」觀點,而是有自己的歷史聯繫。
仲裁庭在告訴我們,相較於「中國漁民的長期使用」,來自福爾摩沙的先民在太平島上的經濟活動,其實更為親近密切,而且幾乎要成功的在伊圖阿巴上建立人類社群。
仲裁庭對全世界的信息是,國際法治唯有回到海洋法公約制定的原意,反璞歸真的看待島礁與人類群聚定居的關連,才是根本解決當今各國據礁指水的亂象。不僅在南海,在世界其他區域也是如此。
你不能說仲裁庭偏頗,因為它將其解釋,一體適用到南沙所有的島礁,不論現在是誰占有。你不能說仲裁庭努力不夠、資料太舊,它鉅細靡遺,反璞歸真是它的原意。你不能說仲裁庭作了政治判決,它所使用的方法公開透明,論理細緻,觀點不帶政治預設。
要作台灣的中國當局,還是福爾摩沙?要用U形線固有疆域還是先民聯繫看太平島?要守「中國人祖產」還是先民屯墾移居的歷史事實?
剩下的,就是台灣的選擇了。
福爾摩沙,伊圖阿巴
這份情書,你看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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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5日 星期五

[新聞]「中華台北」從哪來?原來是他們讓Taiwan不能是Taiwan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中華台北」從哪來?原來是他們讓Taiwan不能是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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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國際賽事,台灣只能拿出「中華台北」的旗幟。(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2016-08-05  10:59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四年一度的奧運盛事、里約奧運即將揭幕,我國也以「中華台北」作為台灣官方代名詞,然而為什麼必須用「中華台北」,又是何時開始有這個詞,你了解嗎?
專欄作家「Mattel」在《想想論壇》中投稿的「中華台北的故事」文章,近期被網友翻出來討論,其文章除了探討台灣英文官方名稱的轉變,更透露出國際社會曾以Formosa或Taiwan做為台灣的官方名稱時,卻被國民黨政府抗議。
文章指出,中華民國在1932年以「China」(縮寫CHN)為名首次參加洛杉磯奧運,而當時的台灣仍隸屬於日本,但從1950年開始,台灣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原因,名稱開始有了轉變。
1952年的赫爾辛基奧運,雖然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決議海峽兩岸能同時參與競賽,但台灣的中華民國代表團以「漢賊不兩立」原因,退出該屆比賽。而四年後的奧運,則換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出,原因也是無法接受國際奧委會接受兩個中國奧會會籍,當時的台灣仍以「China」名義參賽。
1959年在慕尼黑舉辦的國際奧會年會,認定中華民國奧會無法代表中國,並決定將其名稱改為「台灣奧會」,且不同意中華民國使用中國有關的名義做為名稱,但允許「Formosa」或「Taiwan」名稱。
文章中說明,1960年奧會當年同意台灣使用「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會籍名稱,但因不能代表中國,所以只能使用「Formosa」名稱(TWN),等到1964、1968年的奧運,奧委會將台灣官方代表名稱改成「Taiwan」(TWN),但因當年的國民黨政府堅持要代表中國,拒絕「Formosa」或「Taiwan」,於爾後的連3屆向奧委會提出抗議。
國際奧會執委會在1979年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台灣)的會籍名稱表決,最後決定中華民國奧會改為中華台北奧會,而國民黨政府對決議不滿,還向法院提告,待1981年,中華民國奧會才同意更名為中華台北奧會,也與國際奧會簽定合約,包括不能使用國旗、國歌,自此往後的奧會名稱接以「中華台北」為官方名稱,而台灣參加許多國際組織的官方名稱也沿襲該名稱。

近年來,越來越多民眾希望能用「台灣」作為參與國際賽事的代表名稱。(資料照,記者廖耀東攝

2016年8月2日 星期二

VIVIAN-「ROC人的自然狀態」


Vivian Yen
「ROC人的自然狀態」
 
。自稱是台灣人也是華人
。與中國人相處時說我們中國人
。覺得沒有真正的台灣文化
。覺得台灣文化是中華文化
。反正我國家就是中華民國
。不然別用身份證護照新台幣
。覺得自己退出過聯合國
。今日香港明日台灣
。國父是孫文很正常
。國慶是雙十很正常
。國語是北京話很正常
。福佬沙文主義在橫行
。台灣民族主義很可怕
。不要追討歷史應放下和解共生
。228是私菸查緝導致官民衝突
。兩蔣對台灣民主有貢獻
。國民政府光復台灣
。藍綠惡鬥
。大陸
。XX歸XX,政治歸政治...
 
中華民國國民的預設出廠值

2016年7月4日 星期一

[轉載] 自由廣場》【澄社評論】「中華台北」頌 - 自由電子報 自由評論網


自由廣場》【澄社評論】「中華台北」頌

2016-07-04 06:00
◎ 黃居正
對於新政府代表在WHA演說中只提「中華台北」不提台灣,林全備詢時表示:「中華台北就是中華民國」,蔡英文也認為「稱謂上沒有被矮化」,引來綠藍罵聲不斷。其實兩人只是誠實表明,代表全中國的「中華民國」已經被繼承了,但是她殘存的部分,還繼續佔領著台澎附屬島嶼與金馬。這個地方性事實政府,世上超過170個國家都叫她「中華台北」。


林蔡被罵一定覺得很冤枉,「中華台北」在島內外早就無所不在、見怪不怪了啊。蔡英文領軍加入WTO的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其法定簡稱就是「中華台北」。目前能「有意義」參與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除WHA,ICAO大會外,從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到剛加入的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也都是用「中華台北」。因為如果用「中華民國」,其代表權就會超過現在佔領的範圍,侵奪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聯大2758號決議所取得的代表權,從而違反國際法。


那為何不直接自稱台灣?因為在佔領狀態下,台灣只是地理區域或俗稱。「中華民國」是統治台灣的當局而不是台灣,現在則叫做「中華台北」。君不見李登輝與馬英九在外面是被稱為「來自台灣(這地方)的總統」,蔡英文在友邦則自稱President of Taiwan(ROC)(中華民國台灣的總統),新政府更是才監交了「中華民國台灣省」主席的官位!


由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何以民進黨版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僅涵蓋自1945年到1991年間的「威權統治時期」,因為「中華台北」的前身「中華民國」是從1945年才開始佔領台灣。在這之前的歷史不正義,並非「中華台北」所造成,且佔領國不能繼承取得台灣主權,要她如何負擔轉型責任?冤有頭債有主,「中華台北」堅持要原住民族把帳算清楚。


面對如上「中華台北」現狀,獨派一定會有為何與為誰而戰的感慨。千萬別這麼想,更切莫用擺爛「中華台北」來完成自決獨立。與制定國統綱領、聲稱台獨做不到,或是試圖以九二共識與中國共治台灣的前朝相比,蔡英文的「中華台北」已是70年來對台獨最友善的佔領者。獨派除應藉機徹底揚棄「台灣已事實上獨立」、「中華民國是台灣」等陳年詐術,更應效法被佔領地如巴勒斯坦、科索沃、伊拉克的人民,積極參與台灣的治理,培育新世代人才,共同建設「中華台北」為行使自決獨立的搖籃。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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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2016年6月18日 星期六

黃聖峰-我完全不會對民進黨不去變更中(華民)國的辨識方式感到憤怒,因為中(華民)國本來就不是台灣,也不擁有台灣。


黃聖峰
[雜想]

我完全不會對民進黨
不去變更中(華民)國的辨識方式感到憤怒,
因為中(華民)國本來就不是台灣,也不擁有台灣。

中(華民)國的本質就是中國,
中(華民)國政府就是比較少人承認的中國政府。

中國沒有台澎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
中(華民)國也沒有。


2016年6月10日 星期五

李致穎-台灣「原本的端午節」跟屈原的關係為何?



李致穎
台灣「原本的端午節」跟屈原的關係為何?

我爸的回答:
「你阿公跟阿祖根本不知道屈原是誰,我們都是說五日節(gō͘-ji̍t-cheh),我也是在受國民黨教育的時候,看課本才知道屈原。」

我媽的回答:
「屈原是誰?我們小時候都在玩立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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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7日 星期二

獨立這邊請-聽過「加拿大模式」嗎?──世界上多數國家與中國建交時並未承認台灣屬於中國,爭取國家地位的建立,台灣應該要更有信心


聽過「加拿大模式」嗎?──世界上多數國家與中國建交時並未承認台灣屬於中國,爭取國家地位的建立,台灣應該要更有信心
本文縮址:https://goo.gl/A3XfTr 加拿大很早就準備承認中共為中國的合法政府
最近如果你看到跟加拿大相關的新聞,不外是新總理杜魯道(Justin Trudeau)頗有偶像魅力、改革派的施政立場,以及加國政府對於中國外長王毅怒斥加國記者表示不滿等報導。如果把這兩個國家、現任加國總理以及台灣連在一起,多數人可能不知道還可以連結到一段故事,也就是關於台灣地位的「加拿大模式(Canada Formula)」。60年代至70年代開始,中共政府因為事實上控制中國,越來越多的國家轉向將政府承認給予中共,也就是視其為合法的中國政府並與之建交。也約莫是這個時期,中共開始對國際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要求所有打算跟它建立外交關係的政府也承認這個主張,更積極爭取將這個內容寫入建交公報,這也就是所謂一個中國原則的第三段主張。

2016年6月5日 星期日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發起人-石大The Rock解說:代管與託管有何不同?-託管就是一種主權的處理方式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發起人-石大The Rock解說:代管與託管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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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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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 星期四

獨立這邊請 -中國人說台灣不可能成為國家,因為中國人不可能理解台灣人對於擁有國家的渴望;台灣人自認擁有國家卻說建國不可能,則是因為拒絕面對還沒擁有國家的真相。

獨立這邊請
中國人說台灣不可能成為國家,因為中國人不可能理解台灣人對於擁有國家的渴望;

台灣人自認擁有國家卻說建國不可能,則是因為拒絕面對還沒擁有國家的真相。
 · 回覆 · 11 · 5月19日 0:19 · 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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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日 星期一

[台澎國際法理建國連線] 【沖之鳥島/礁事件相關國際法Q&A】

0502[台澎國際法理建國連線]  【沖之鳥島/礁事件相關國際法Q&A】
近日因為台灣漁船東聖吉16號在沖之鳥島/礁遭日方押回,使台灣與日本之間再度因捕漁發生衝突。

 
由於此案牽涉到國際海洋法公約上的相關規定,以及一些相互衝突的主張,為了對此事件做出正確的理解與判斷,我們認為有必要對此事件所涉及到的國際法問題做出說明。

 
Q1:沖之鳥島/礁事件的基本事實為何?
A1:據目前所知資訊,東聖吉16號是在沖之鳥島/礁東南 167 浬處捕魚遭日本押回。


 
Q2:沖之鳥島/礁事件涉及沖之鳥島/礁的主權問題嗎?
A2:沖之鳥島/礁事件所牽涉的是專屬經濟海域(EEZ,Exclusive Economic Zone)的有無,與該島/礁的主權歸屬無關。該島/礁的主權屬於日本,這點沒有疑義。


 
Q3:什麼是 EEZ(專屬經濟海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3: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專屬經濟海域是指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 200 浬的海域,擁有者獨享該區域內天然資源、海床、底土的利用與探勘權。擁有者並可在此區域內修築人工島、進行海洋研究、保育海洋環境。
 


Q4:在國際上,有誰對沖之鳥島/礁的 EEZ 提出質疑?
A4: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治理當局、韓國


 
Q5:沖之鳥島/礁事件台日雙方的立場差別為何?
A5:日本主張該船侵害沖之鳥島/礁的 200 浬 EEZ,台灣治理當局主張沖之鳥島/礁是礁,沒有 200 浬 EEZ。
 


Q6:在國際法上,沖之鳥島/礁有沒有 EEZ?
A6:
1.依據 Marine Region 所提供的資訊圖,以沖之鳥島/礁為中心的 200 浬 EEZ 獲得承認。
http://www.marineregions.org/eezdetails.php?eez_id=210
2.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UNCLCS)在 2012 年 4 月 19 日對日本提出的「延伸大陸棚界限申請案」做成建議案時,不但沒有對以沖之鳥島/礁為中心的 200 浬 EEZ 界線表示反對意見,甚至還直接以位於該 EEZ 內的定位點 SKB-FOS-213 作為決定四國盆地 (SKB) 大陸棚界限的基準點(附件1,表10)。(第 30、59 頁 
http://goo.gl/J7rdRJ
3.依據前述 1 及 2 的資訊,我們認為國際認可沖之鳥島/礁的 EEZ。


 
Q7:A6提到大陸棚,什麼是大陸棚(continental shelf)?
A7:大陸棚簡單說是指與臨海陸地相連之水下陸塊。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大陸棚擁有者可利用大陸棚的底土、海床、底棲生物及礦產。可主張大陸棚權利的範圍不一定等於 EEZ 的範圍。可主張大陸棚權利的區域超出 EEZ 範圍的部分稱為延伸大陸棚(extended continental shelf)。
 


Q8:A6提到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UNCLCS),這是什麼單位?
A8: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是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立的單位,負責根據公約簽約國提出的延伸大陸棚界限提出大陸棚界限建議。若公約簽約國依建議行使其大陸棚權利,該界限將產生法律上拘束力。
 


Q9:到底是沖之鳥「島」還是沖之鳥「礁」?
A9:由於依國際海洋法公約,岩礁 (rock) 無法主張 EEZ 及大陸棚,所以如果是沖之鳥「礁」,那麼應該是不能主張 EEZ 及大陸棚的。但從 Marine Region 的資訊圖及 UNCLCS 關於四國海盆延伸大陸棚界限的決議來看,國際確實承認沖之鳥地區可以主張 EEZ 及大陸棚。所以,除非世界各國在沖之鳥的案例上集體違反國際海洋法公約,否則在國際法上,沖之鳥地區應是被認可為「島」。
 


Q10:沖之鳥地區被認定為島跟認定為礁,哪個對台灣有利?
A10:各有利弊。
1.若認定為島,將具有 EEZ,東聖吉16號的違規行為也無庸置疑。不過由於沖之鳥位於第一島鏈與第二島鏈之間,若認定為島,日本可在 EEZ 範圍內建設人工島,對確保周邊的戰略安全,阻止中國軍事擴張極為有利。
2.若認定為礁,將沒有 EEZ,周遭海域將成為公海。東聖吉16號自然沒有違規行為,也可以要求日本返還上百萬的罰款。但也因為成為公海,所以任何國家(包括對台灣有敵意的國家)都可以自由在該處航行、停駐、進行科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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