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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9日 星期二

獨立這邊請-《為什麼是住民自決?──讓台灣成為主權國家無庸質疑,或許你需要更多細節》(上)


《為什麼是住民自決?──讓台灣成為主權國家無庸質疑,或許你需要更多細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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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缺的是主張、要做的也就會是主張
  • 自決,是決定自身政治地位的權利和法律程序
  • 不同的背景與共享的認同,需要自決來整合與對話
  • 自決的選項不只是建國,各種主張都可以透過討論成為選項
  • 中華民國下轄的領土地位各有不同,自決程序也就該分別進行
  • 金馬的地位,讓金馬住民決定
  • 原獨/自治的主張,自決裡頭也可能會有答案
一直以來,在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許多議題中,我們一直在進行的是現狀的說明、外交困境的介紹,到許多對於獨立建國主張質問的解構,而最終要導向的,也是每個人幾乎都想知道的,就是「到底我們該怎麼做」?關於「達成目標的手段」這件事,同樣不是簡單幾個字、簡單的口號就能做到,必然會有幾個不同層次的想像,其中至少包括了「怎樣可以讓台灣成為主權國家」、一個是「程序上關於政府體制的過渡到底該怎麼進行」、一個是「對內的運動要怎麼推行才能有效倡議」、「如何爭取外在的支持」,最後,就是個人的層面「我要怎麼做可以作為運動的一份子」?

因為未曾主張,讓台灣無法被認為是國家,所以?

如果你已經大略知道台灣今日法律地位的面貌,知道在多數國際法學者和全部的外國政府眼中,台灣難以被認為是一個國家的原因,是因為我們雖然事實上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ce),但由於未曾正式對外主張國家的建立、未曾明示在體制上與中國的區隔,台灣在基本法的政府體制中也不具有對外交往能力,台灣因而只能是一個政治實體。而知道了「為什麼」,我們就能進一步去討論「要怎麼補足作為國家所缺乏的要素」。在台灣的情形,自然就是針對這三個核心問題,前兩者要做的,是進行一個正式對外的完整主張,而後者,就會是讓一個新的基本法賦予台灣能代表她的政府、一個具有對外交往能力的台灣政府。
在「正式對外主張」這件事,國際法想看見的,是要嘛這個政府的首長正式的對外宣示新國家的建立,更進一步,則是在具有可責性的基礎,也就是這個政府的形成是被人民所授權、具備一定的民主架構和程序,甚至是人民在前位上就明確支持國家建立的主張。而更理想的情形,是由一個能代表台灣人民意志的議會作為主體,它可以是今天的立院,也可以是一個另構的臨時自治議會。談到這裡,你可能會想問,那我們一直提到的住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呢?

複雜的領土地位、群體經驗和歷史背景,台灣需要自決作為對話與整合

在正式對外宣示這件事,其實自決公投並不是必要條件,然而在諸多因素的考量下,讓台澎住民和金馬住民都各別進行一個完整的住民自決程序,才可能讓所有今天這些島群上生活的人們都得到決定自身政治地位的權利保障,才可能在未來消弭族群與文化爭端的不安定因素,也才能讓台灣這個新國家的建立趨於穩固。關於住民自決原則,它是從二戰後趨於成型,用來保障殖民地地區人民對自身地位決定權的程序,除了被許多國家實踐,也被明文化於聯合國憲章以及政治權利兩公約[1]之中,聯合國大會至少做出三個重要決議,確保自決權的法律上地位[2]。
不止如此,自決原則從最早只適用在殖民地人民的情形逐次突破,後被適用在非自治領土人民,更往後到近代的發展,例如在2008年科索沃案中,國際法院確認了沒有國際法的規則限制人民宣布獨立,這被普遍認為是「端上了宣布獨立的自助餐」,可以說原則的適用上又進一步被突破。同個決議中,更是說明由人民行使自決權並沒有違反「領土完整原則」的問題。也就是說,國家不能去煽動他國人民行使自決權,進而破壞他國領土完整,因為這會構成「干涉」的問題;但這個權利只要是由人民自己來推動並行使,就沒有某國家領土完整是否被破壞的問題。討論至此處,你可以知道關於一些中統、日美統派的說法,認為台灣是某外國領土因而不能自決的主張,是缺乏法律上依據的(台灣的法律地位去向後簡論)。

不同的法律地位、不同的自決程序

在台灣的情形至為特殊,今天的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的幾塊領土,其實分別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在金馬的部分,不論國籍或領土,都是原生的中國領土、中國國籍,只是由中國的前政權控制中。在台灣和澎湖的部分,中華民國政府(時蔣政權)被盟軍以《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 1)》在1945年授予其治理權,但後續並未有主權正式移轉的程序,也因此唯一處分台灣主權的法律文件,就只會是1952年的《舊金山和約》。台灣人雖然被日本「視為」具有中國籍,但是台澎領土主權其實被日本放棄,也未移交給任何一個中國政府,我們可以將其解釋為未定,也可以解釋成留待台灣住民建立主權國家,始可能將此一領土地位確認,讓台灣前進到具有法律上獨立(de jure independence)的狀態。這裡,甚至還未討論到南海部分由中華民國實質控制的島嶼,其法律地位其實跟台澎、金馬的領土地位也不見得相等。
認識到這幾個領土法律地位的差異後,回到前面提到「台灣無從被認為是國家的前兩個因素」,一個是未曾主張建國,一個是未曾表示與中國的區隔,我們便能導出如果台澎地區要透過自決建立新國家,需要的是讓台澎住民的自決公投中至少存在「建立新國家」的選項。在聯大第1415、1541和2625號決議中,清楚說明自決除了建國之外,你同樣可以選擇「與他國合併」、「與他國結盟」、「與他國自由結合」,或者選擇「任何其他的法律地位[3]」等。
將這個關係套用到台灣身上,於是乎我們便能透過自決公投,賦予今天這塊土地上諸多住民決定自身政治地位的權利和選項。眾所周知,今天的台灣有原住民族的運動和主張、生活著陸續來到台灣的諸多族群移民,包括過去幾百年間從東亞大陸、東南亞抵台的人們,也包括1945年後來台的中國移民,在今天,我們更廣納許多來自南洋的人民與文化。而關於「誰能投這個台澎自決公投」,一般有兩個見解,其一是就法律上的國籍解釋,在1945年以前的台澎住民及其後裔始擁有這樣的自決權,其次就是較新進的觀點,只要能說明今天台澎其上的住民共享了文化與歷史經驗,擁有對土地的意識與認同,就可以被認為是符合「住民(people)」的定義,可以來參與這個自決公投的選項設定與投票。在前者,其好處是不計入1945乃至1949來台的中國移民和新住民,在結果論上通過建國選項的機會較高,缺點是可能有不夠廣納族群體的詬病,至於後者則是在優劣上剛好可以做相反的討論。兩個選項,必然要透過形成中的主體意識和對於建國議題的論爭,最終去選擇適合當時台灣社會的做法。

金馬的地位,讓金馬住民決定

至於在金馬自決的部分,我們不常看到人們去思考金馬住民至今的複雜歷史經驗和情感,許多人強加他們「台灣人」的身份,其實不無粗魯的我者視角思維。多數金馬人清楚知道自己的身份無關「台灣人」,而是轄於福建省之下,但不少人們也因為國民黨政權導入了中國內戰和世界第二長的軍事統治期(42年),對於國民黨不見得存有好感、基於不能接受被強加的「台灣人」身份,更不容易敞心擁抱民進黨,但同時擁有跟台澎住民一樣爭取民主自由的共同經驗,他們也不必然同意接受回歸正統中國的統治。基於這樣複雜情緒的背景,延伸討論到金馬這兩塊島群的地位,我們已經知道法律上其領土屬於中國,基於特殊歷史背景由其舊政權控制,所以在台灣澎湖的自決雖無分離獨立的問題,但在金馬的自決本質上可能存在自中國分離的選項,因而兩者不可能混同進行。 當中華民國統治下的公民社會趨向成熟的那天,只有讓金馬住民也認識到自身跟台灣人一樣「仍未擁有國家」的困境,金馬人也將面對自身政治權利地位的去向。就像前面提到的,自決不意味獨立建國是唯一的選項,而金馬人可以選擇的,就是併入新生的台澎新國家、併入其他國家、同意中華民國回歸金馬再建新國家,或者隨同中華民國回歸中共統治下的中國等選項,當然,這裡沒有想像到的「任何其他的政治地位」,也是自決原則賦予我們的選項。

宣示的細節和基本法的設置,成就新國家的建立

在台澎新國家的建立上,治理當局也就是中華民國政府替台澎住民辦理的自決公投一旦通過了獨立建國的決定,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向世界宣示這個結果,宣示必須告訴全世界台灣人此刻表達建立國家、願意被認為是新國家的意願;告訴全世界台灣人有能力承擔國際上的責任,也應享有作為主權國家能擁有的權利;台灣人必須讓世界知道這個法律程序不是進行自任何一個中國當局分離獨立的決定,而是把停止的時間倒轉到1952年的當下、還原中華民國來台最初的責任與工作:「讓台澎住民建立新國家」;台灣人也會在此時對國際成員們提出邀約,也就是透過正式的宣示建國,向世界各國爭取那個「承認我為新國家」,而非「承認我代表中國」的「國家承認」。
同時間,我們在基本法的建制上也應該到位。很多人過去對於台灣建國的想像,停留在民進黨所宣傳的正名制憲,台灣新憲法固然重要,但我們必須清楚認識到要追求讓台灣成為國家,在「缺少主觀的建國意願」此項問題必然先於「討論你是否具備常見的國家四要素」。新憲的工作在於更新、過渡體制,並重新設計適合今天與未來台灣公民社會的基本法,進一步明確的讓台灣這個主體擁有一個能代表她、同時具有外交能力的政府。白話而言,「宣示國家的建立」在國家成立的認定上,先於討論我們「是否具備四要素」,而憲法的存在雖非國家存在的必然,但在台灣的情形我們確實也需要新憲來架構政府體制,以滿足所有對於台灣作為國家有所質疑的挑戰(今天的中華民國憲法下,台灣仍只是省政府或自由地區,也未設置具有外交能力的機關)。
看到這裡,如果你對於台灣地位問題的直覺仍停留在「修憲就能處理」,請單純的就現實主義的角度回頭看看今天由中國國民黨所設下的世界最高修憲門檻:立院成案門檻是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通過,加上複決門檻是公民總數過半,也就是不論投票率需約900萬張公民票。如果這樣的高門檻被認為「只要達成足夠的社會共識便能完成」,請思考看看同樣強度的社會共識如果能凝聚,有什麼理由不讓一個能「決定台灣地位前途」、程序門檻是簡單多數的自決公投被舉辦?如果今天多數人的想像是「台灣是個國家」,那麼拒絕讓這樣的想像完成法制化的理由又是什麼?
在程序背景上的討論告一段落後,接下來,我們要討論的就會是要如何在對內進行倡議、對外進行遊說,如何透過文化、經貿和人權成果作為籌碼對更多國家尋求在各別與集體場合上的支持。我們也應該要認識到,只有當台灣公民社會的每個環節、每個角落的人們都意識到台灣建國是走出困境的必然解,我們才可能將自決公投的討論拉上檯面、我們才可能真正就台灣的集體利益去思考到底要在公投裡置入哪些選項、去討論推動的時機,以及對外談判工作的策略與手段,並且透過廣泛的政、學、產界與大眾間的對話,讓新憲新體制建立與舊政權過渡接軌的程序細節能被有效的討論。
[1] 《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一條。
[2] 聯合國大會決議1415號、1541號及2625號。
[3] 據此諸多選項與開放的政治地位想像,若酌參2007年「原住民權利宣言(U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UNDRIP,「原權宣言」)」第三條所賦予原住民族的自決權,其中或可作為今日台灣原獨、原運或自治在主張上不同想像的依據。

〈延伸閱讀〉

黃居正,《聯合國人權保護之人民自決權》,新世紀智庫論壇第70期/2015.06.3,第16頁。
《台灣為什麼得不到承認?──關於「國家」,你應該知道這些事》 https://goo.gl/kA3IRL
《聽過「加拿大模式」嗎?──世界上多數國家並不承認中國的台灣屬中論,爭取國家地位的建立,台灣應該要更有信心》https://goo.gl/A3XfTr
《丹麥只比台灣稍大,為什麼擁有世界最大島格陵蘭?──總統對外講了什麼,你最好放在心上》 https://goo.gl/Hy0xx0
《加泰隆尼亞18個月內將成為主權獨立國家,反觀台灣》 http://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0905
《追求台灣主體價值嗎?你也正在「解殖」中──去殖民化與自決建國運動的台灣實踐》 https://goo.gl/LEmI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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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這邊請-有報導說AIT前處長司徒文說,因為台灣旅行法的案由(Findings)裡,提到美國的高階官員可以造訪一個「國家」,說明了美國跟這個國家之間的緊密關係。然後,跳到了美國「等於是承認了台灣是個國家」的結論。


有報導說AIT前處長司徒文說,因為台灣旅行法的案由(Findings)裡,提到美國的高階官員可以造訪一個「國家」,說明了美國跟這個國家之間的緊密關係。
 
然後,跳到了美國「等於是承認了台灣是個國家」的結論。
 
不過翻一下原文,Section 2(5) FINDINGS,使用的是「country」,並不是國際法上描述到主權國家使用的「State」。
 
再回到可以說是母法的台灣關係法Section 4(2),清楚說明: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
 
Whenever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refer or relate to foreign countries, nations, states, governments, or similar entities, such terms shall include and such laws shall apply with such respect to Taiwan.」
 
也就是說,台灣旅行法即便在本文提到country,也仍舊沒有超過台灣關係法裡對於美國內國法適用在台灣的範圍。
 
也就是說,任何美國的國內法提到「其他國家」,就算指的是主權國家,那個法律也能夠適用在台灣身上。
 
台灣,在美國的內法,擁有跟所有其他國家政府一樣的當事人能力。
 
但這不等於美國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
 
好了講完。
 
美國或者任何一個強權哪一天真的要承認台灣,那我們就欣然接受,我們之前講了什麼國際法規則怎樣被打槍都是小事。
 
重點是,不要把成為國家這件事寄託在外人身上,重點是,為了成為國家,台灣到底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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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這邊請 - 在各國的司法判決裡,出現台灣或者其當局作為訴訟當事人,或者討論到台灣的國際法人格,並不是太稀奇的情形。


在各國的司法判決裡,出現台灣或者其當局作為訴訟當事人,或者討論到台灣的國際法人格,並不是太稀奇的情形。
而通常的結論,就是法院會說,嗯,台灣看起來符合通常的國家成立要素沒錯,不過是不是國家就不甘我的事,我能確定的是這個政府能在其領土內有效管理並控制,因此可以有獨立的國際法上人格。
對於台灣的經典評價都差不多,「看起來符合國家成立的標準,但我不知道它是什麼,只能確定它是國際法上具有人格的一個東西、只能討論它有什麼樣的權利跟義務。」
就像捕魚實體啊,這個東西,就是國際社會專門為台灣創造的法地位。你就不是國家,偏偏台灣人太神奇了果然是海盜的後代,在鑽法律漏洞上一流,而冒險犯難在海上漂盪的精神更是嚇死人。
台灣船不只把世界各海域很多重點資源撈光、被禁用大船一樣用小小船搶盡魚撈資源、兩個人也能在公海上跑好幾個月,更多的是在公海上幹下各種虐待漁工的勾當,那個小時候大家都知道有名的流刺網,最終被禁也是因為台灣人玩太大。總而言之,不管理不行,只能弄個名義來處理。
所以,你也不用擔心什麼建了國,會把以前的法人格切斷幹嘛的,畢竟我們一直都存在,你要擔心的,是為什麼台灣人不願意讓自己的法人格被確定。
說真的,追一下台灣在遠洋漁業的過往戰績,就會知道海盜的性格、衝勁、四海為家的勇氣,絕對都還留存在我們的血裡。如果這種衝鋒不怕死為了生存和利益的狠勁能放在建立國家上,不用三兩下台灣絕對可以成為廣受承認的主權國家,真的,就只是我們願不願意這麼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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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這邊請-所有對於台灣地位有利的歷史證據和法律規則,也要台灣知道且願意拿來用,並且知道怎麼用。佔領狀態啊、領土主權不屬於中國或ROC啊,這些很強悍的籌碼,目前而言,都只是看得到吃不到。



獨立這邊請
所有對於台灣地位有利的歷史證據和法律規則,也要台灣知道且願意拿來用,並且知道怎麼用。
佔領狀態啊、領土主權不屬於中國或ROC啊,這些很強悍的籌碼,目前而言,都只是看得到吃不到。
說穿了,台灣人今天還在擁抱中華民國,基本法上用的架構也是一中兩區,更不要說明確要求政府揚棄現狀,明確走向國家的建立,根本連一根毛都還沒有。
國家地位這是國際法上非常古典的領域,不是國家法人根本就沒有討論的空間。也就是說,爭執領土是誰的,前提也得要你是個國家,我們目前不僅不是,甚至也沒有要明確與中國區隔、明確主張一邊一國。
打再多字也一樣,這不是掃大家興,而是要大家面對現實,我們的社會不警醒,我們的外觀就是中國的自由地區,而且我們還說挺好的。
這些法律籌碼,如果不是以台灣人為主體,透過具有代表性的機構對外聲明,就跟不存在一樣。而ROC的外交部根本不吃你這套,不過它有話語權,你沒有。
你翻開外文的相關研究著作,發現台灣不是國家,就是這樣來的,就是從我們70年來的沉默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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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7日 星期五

Therock- [情報] 祝大家「台澎主權自由日」快樂

大家知道今天是什麼日子嗎? 是的,今天是 2015 年 4 月 28 日。 這有什麼特別的嗎?不就是一個需要上班的日子? 其實,這一天真的非常特別,尤其是對臺灣跟澎湖來說。 因為,就在 63 年前的今天 (1952.4.28),   結束同盟國與日本間交戰狀態的「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   日本正式放棄對臺灣與澎湖的主權;  臺灣與澎湖的主權正式進入未定狀態;  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臺北和約承認「舊金山和約」對台澎主權的處置。  也就是說,臺澎住民就在這一天拿到臺灣與澎湖主權歸屬的決定權。 而也就是在 63 年前的同一天,  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臺北和約承認舊金山和約對台澎主權的處置;  並將法律上不是中華民國國民的台澎住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也就是說,日本就在這一天對中華民國代管臺澎的事實給予正式承認。 更重要的是,63 年前的這一天給了 63 年後的我們:  一個在國際法上駁斥「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理由;  一個在國際法上允許其他國家介入台海爭端幫助我們的機會;  一個在國際法上讓中華民國出賣臺灣主權的行為無效的依據;  一個在國際法上只需完成住民自決程序就能建國的基礎。  也就是說,我們在這一天得到自主建國的國際法法理基礎。 而歷史上的今天不但是臺澎的主權自由日,也是法理建國起始日 所以,我們選擇在 4.28 這樣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日子讓官網上線。 ◎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Republic of Taiwan & Penghu Network) http://www.rotpnetwork.tw 此外,我們也在今天正式公布籌備已久, 從「中華民國代管台澎」之法理事實出發的「臺灣主權真相」資訊:  ◎中文版: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 網站: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臉書:http://ppt.cc/CWKk   imgur:http://imgur.com/gallery/ipEGS/new ◎英文版:Let the People of Taiwan and Penghu Decide the Sovereignty of Their Land   網站: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EN 臉書:http://ppt.cc/bFUC   imgur:http://imgur.com/gallery/vCQNh ◎日文版:台湾と澎湖諸島の人民が決める台湾と澎湖諸島の未來 網站: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JP 臉書:http://ppt.cc/Jpwk   imgur:http://imgur.com/gallery/1qsac/new 最後, 祝大家「臺澎主權自由日」快樂,並願「臺澎自主法理建國」早日實現。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http://ppt.cc/NLa0) --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網站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臉書專頁   ◎網址:http://www.rotpnetwork.tw   ◎網址:http://ppt.cc/NLa0 bservers.監票者聯盟網站   bservers.監票者聯盟臉書社團 ◎網址:http://www.observers.tw   ◎網址:http://ppt.cc/RNbw  發現公僕-您知道誰是您的公僕嗎?    你亂搞我打爆,立委熱線    ◎網址:http://ppt.cc/tDc5   ◎網址:http://ppt.cc/iPU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5.43.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0213333.A.E92.html
shun01: 主權自由=使用暴力取得本島不受限制 04/28 17:42
shun01: 臺灣人,準備好足夠的軍力了嗎? 04/28 17:42
wizer: 推!大家加油! 04/28 17:57
youtien: 不要加油,要加鈾。 04/28 18:02
frogha1: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4/28 18:10
shun01: 能加鈾當然好,但美國不給加鈾 04/28 18:12
q622622: 推 04/28 18:33
zx198507: 推 04/28 18:54
sylviashy: 好棒喔 感動 04/28 19:00
※ 編輯: TheRock (59.125.43.48), 04/28/2015 19:18:20
youtien: 台灣可以說鈽。 04/28 19:55
celestial318: 感謝分享 04/28 20:30
dian9: 04/28 21:10
aetna151: 推 ! 還原歷史真相 04/28 21:14
jetalpha: 04/28 21:20
lbowlbow: 有鈽有鈾的話我們早就可以自製核彈了 04/28 21:24
atptt: 04/28 21:29
yommy1108: 哇 04/28 21:39
yudi1991: 04/28 22:43
hgfx123: 04/28 23:39
bugbook: 即使弄出核彈,那又是誰的呢?當然是蔣氏政權跟KMT的。 04/28 23:46
MADAOTW: 取得元素是一個門檻,核彈設計又是一個 04/28 23:56
MADAOTW: 北韓目前還是有試驗上的問題 自上次核試驗後 04/28 23:58
pigjunkx: 推!其實只要用寄生蟲戰法滲入中華民國,讓中華民國自己 04/29 00:06
pigjunkx: 主動轉移大部份的軍事資源給台澎居民,就不用耗費太多力 04/29 00:06
pigjunkx: 氣去爭辯資源歸屬 04/29 00:06
coldsheep: 原來如此 推! 05/01 17:49
jauruyu: 推 05/01 20:28
onelove: 推 05/02 00:19
honlan: 等我小孩出生我要照三餐教他臺灣的歷史 05/0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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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6日 星期六

獨立這邊請-獨立宣言是很有意思的東西,每個國家成立的背景不同,除了正式宣布成為獨立的國家之外,通常會把該國的歷史背景、立場,還有為什麼我們要如此決定的原因交代。

獨立宣言是很有意思的東西,每個國家成立的背景不同,除了正式宣布成為獨立的國家之外,通常會把該國的歷史背景、立場,還有為什麼我們要如此決定的原因交代。
  

不只如此,許多國家的獨立宣言,也會把重要的法律問題直接表述清楚,並且邀請世界各國認真看待他們的宣示。從李教授這篇翻譯愛沙尼亞獨立宣言的內容來看,其中也提到了一些具有法律意義的重點。

 
舉例而言,這段「愛沙尼亞全國委員會,作為我們的土地和人民的法人代表,已與愛沙尼亞的民主政黨和政治組織一致同意」,傳達的是宣布獨立的機構,具有對於人民的代表地位,這是合法性的問題。

 

而連同下幾句「已與愛沙尼亞的民主政黨和政治組織一致同意,並且憑藉的人民自決的權利,認為有必要採取下面的果斷措施,來創造愛沙尼亞土地和人民的命運」,則傳達的是1977年國際法院在西撒哈拉案強調的自決規則的重點,也就是行使自決權,有賴對於住民真實而明確的探求。
 

說穿了,其一,宣布的機構要能代表人民,
其次,人民要建國的意願是可以被探求的。這個部分,愛沙尼亞先前的自決公投,以78.4%通過獨立的選項。

 

下一段裡,宣言強調領土範圍的主張,這是關於國家成立的有效性要素之一。進一步,提到了國家的體制架構之外,還清楚列舉了對於國家成立合法性要素遵循的意願,從國內公民的平等權,到對於各個族群文化和自治的保障不一而足。這些都是國家建立的過程中,國際社會著重的重點項目。

 

愛沙尼亞是台灣建立國家可以參考的一個例子,很多人誤以為宣布獨立,就必然是從某個國家分離,然而在波羅的海的三個國家,他們都宣布獨立、宣布成為國家,但是採取的立場,是過去受到蘇聯的軍事佔領,因此他們是要恢復國家地位,而不是從蘇聯之下分離。

 

台灣過去同樣被中國政權佔領,雖然以前不是國家,但是既然未曾被中國取得領土主權,也就不是「分離」。要留意的是,「獨立」同樣是國家成立有效性要素的一環,它跟「分離」意義上有所重疊,但並不相等,且至為重要,並應加以區隔。你從這幾個案例中,應該可以試著理解獨立宣言的意義。

 

其一,這是一種對於世界各國承認其宣示的邀請
其次,這是正式對世界各國宣布建立國家的意願的重要依據
其三,這是說明對於國家建立相關法律問題立場的時機
其四,這讓你可以強調對於國際法規則的尊重
 

這對於台灣人而言好像很遙遠,但是世界上多數的國家,都是這樣誕生的,尤其是在20世紀之後的當代秩序裡。並不是所有的國家都花很長的篇幅來宣布獨立,像是印尼,只用簡短的一句話表示宣布獨立後,就說其他問題以後再說,使用的是「etc...」,相當匆促,但並不妨礙我們一直強調國家成立的重點,也就是「主觀上對於建立國家意願的宣布」。

 

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複雜,我們更是應該透過認識各國的建國程序、內容,還有宣言的內容,去知道大家都是怎麼做,從中取汲取,轉化成適合台灣的內容,而不是無視實踐作為國際法的本質,發明自外於國際規則的主張。
  
https://buzzorange.com/20…/…/08/independence-is-not-so-easy/

【為什麼我們要推薦這篇文章】 先前中國民運人士王丹表示:「若台獨不願流血,那就是嘴砲」,引來各界批判聲浪。 蔡丁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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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1日 星期四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網路言論剖析與批評】難民是難民,移民是移民。

【網路言論剖析與批評】
 
難民是難民,移民是移民。
 
難民,是指因為自己國家內部發生天災人禍,而被迫流浪到不屬於自己國家的地方的人。對難民來說,一旦自己國家發生的災難結束了,就會回到自己的國家。而移民,則是指移往與自己的出身地不一樣的地方居住,且有長期、永久居住於新住處的意思的人。因此,難民與移民兩者是不同的。儘管由於難民是天災人禍下製造出來的,所以在人道主義之下比較沒有合法非法的問題,但移民則會有合法非法的問題。
 
本連線之所以將 1945 年以後,在受盟軍授權下代管台澎的中華民國政府的指示或安排下,移居到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的台澎的中國移民稱為「非法『移』民」,而非稱為「非法『難』民」,最重要的原因,在於本連線認為當年那些主動或被動移居到台澎的中國人及其後代已經是確實有意長居台澎、把台澎當成自己的家鄉的「移」民,而不是一旦自己國家的災難結束之後就要回去的「難」民。
 
而之所以 1945 年以後在中華民國指示或安排下移居到台澎的中國「移」民是「非法移民」,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台澎只是盟軍佔領地,而中華民國身為佔領國,依照國際法,不得將其國民移往佔領地居住。
 
當然,如果有人選擇將 1949 以後因為中國內戰而逃到台灣的中國人稱為「難民」,至少就史實而言是沒問題的。但如果真要將這些人定性為「難民」,那就必須同時主張這些人「應該在中國戰亂結束之後回到中國」。
 
由於中華民國政府在 1991 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雖然在中國內戰中交戰的一中兩府尚未簽署和平「協議」正式終結該內戰,但中國內戰確實已經在實質上告一尾聲。如果是「難民」,在此情形下早就可以搬回中國。然而,真正在這之後返回中國居住的人數極為稀少,大多數這類中國人及其後代都選擇繼續居住在台灣,從而這些人已經不再認為自己是「難民」而是「移民」。
 
那麼,這些人既然是移民,則在國際法中關於移民的規定,乃至於在戰爭法中關於「佔領國不得將其國民移居佔領地」的規範就必須適用,進而將這些在身為盟軍佔領代表的中華民國政權的指示及安排下,移居到台澎的中國人及其後代,認定為「非法『移』民」。
 
而為了讓這群「國際法上的非法『移』民」能夠成為在台灣可以安居樂業的合法居民,我們必須建立一個在國際法上真正擁有台澎主權的主權獨立國家來授予他們國籍,讓「非法『移』民」不再非法。
 
當然,如果這群人之中,有人明明住在台灣,卻不把台灣當成自己的家鄉,成天想移居到其他地方的話,那把有這種「暫住」心態的人稱為「難民」確實是蠻貼切的。但本連線只對讓「非法『移』民」能變成合法居民有興趣,至於「中國難民」的權益則不是本連線感興趣的事項,這類自認落難的人士既然不想留在台灣就請滾,不要浪費台灣的資源。
 
最後,國際間的「難民」身分源自於「因為本國境內發生天災人禍而被迫離開本國」的事實,是不是難民跟這些難民所前往的地方是否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毫無關係。今天就算 1949 年因為中國內戰出逃的中國人不是逃到盟軍佔領下的台澎而是逃到一個剛從海底冒出的無人島,他們仍舊是難民。只不過,這群中國難民如果後來決定長期、永久在這新生島嶼上居住下來,不必擔心會像在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的台澎這麼做一樣變成「國際法上的非法『移』民」。
 
當然,在 1945 以後從中國來的這群人及其後代,是要當一旦中國沒事了就該回中國去的「難民」,還是要當在台澎住民建立真正擁有台澎主權的主權獨立國家之後,可以歸化成台澎合法居民,因為中華民國政府當年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而「『被」非法」的中國『移』民,端看他們自己的選擇。
 
說穿了,本連線只不過是預設這群人是有心想繼續住在台灣,把台灣當成自己故鄉的人,所以將他們定性為「國際法上的非法『移』民」,並期待透過台澎住民自決建國的程序,來建立一個能讓他們合法歸化的國家,讓他們可以跟所有在 1945 年以前就居住在台灣的人及其後代一起在台灣繼續安居樂業罷了。
 
讓這些中國移民變成「國際法上非法『移』民」的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支持者們,你們對本連線為這些願意把台灣當成自己家鄉的中國移民所構思的解決方案有什麼意見嗎?還是你們選擇繼續無視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所做的一切非法行為,繼續是非不分地瞎挺下去,只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告訴你台澎主權是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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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7日 星期三

獨立這邊請-國際法有兩大支柱,一個是習慣法,一個是條約。前者是不成文的東西,後者剛好相反。如果發生了國家間的爭端鬧上仲裁庭或國際法院,我們就得先去確認說爭端事實發生的時候,

國際法有兩大支柱,一個是習慣法,一個是條約。前者是不成文的東西,後者剛好相反。如果發生了國家間的爭端鬧上仲裁庭或國際法院,我們就得先去確認說爭端事實發生的時候,到底存在哪一種規則。
 
這跟國內法的概念其實都一樣,像是繼承規則早就修了,還有不做功課的律師去建議謝金燕選擇限定繼承,就是很北七的事情,規則早就改了。
 
國際法也一樣,拿武裝衝突法來舉例,1949年國際社會基於二戰的塗炭生靈,通過了四個日內瓦公約,詳細的將過去的海牙規則、關於戰爭行為的習慣法法典化。因為細項太多了,國際紅十字會一直都有針對相關的習慣法進行編纂,就是為了確認特定的規則到底是甚麼時候形成的。
 
像是在1949年之前,關於軍事佔領的規則除了海牙規章之外就是習慣法了,在那個時候,要有「敵意」的軍事佔領才有規則適用的前提;不過在1949之後就不一樣了,後來發展出來的規則是以「有效控制」來判斷到底軍事占領是不是開始了,是不是可以開始適用佔領法了。
 
四個日內瓦公約,前三個都被認為是單純的習慣法法典化,也就是說,前三個公約只是習慣法的「宣示(declaratory)」,並不是透過公約形成新規則。至於第四個公約,包括詳細規定佔領的相關規則,則被認為在1949年的時候還不是習慣法。所以說,第四個公約,比較像是新規則的構成(constitutive),而不是單純的整理舊規則。
 
關於把本國國民遷移至佔領中的土地這件事,也就是現在很紅的以色列對巴勒斯坦的墾殖、遷佔,就是在第四個公約的49條6項中明文禁止。也就是說,這個規則過去不存在,是透過條約生出來的。也就是說,發生在這個規則之前的「遷佔」,國際武裝衝突法原則上是不管的,除非你有找到其他相關的規則。
 
很熟悉嗎?這個例子跟進擊的巨人故事怎麼有點像?還剛好時間差不多?某王還剛好簽了沒批准?
 
好了,上面這一串,就是要告訴你,除了少部分的強行規定之外,每個時期、每個時點的法律規則都不會完全一樣,因為法是服務社會的,社會是人組成的,而人的行為是會變動的,國際法也一樣。
 
在國家的形成也一樣,自決原則是在聯合國憲章之後好幾年,才確定成為了法律上的規則,在那之前,就只是政策而已。不過,分離獨立這個行為,則是幾百年來一直都存在,而在戰後與自決權的部分態樣(自決可不是只有建國而已)重疊了,但本質上還是不同淵源的規則。
 
這麼長一段話,是要告訴你,你不能拿以前的規則,來說明今天的法律問題,除非你確定它今天還能用。同樣的,根本還沒出現的規則,你就拿來用,那基本上也只是一種理論的描述跟期待而已。
 
台灣,則同時具備「使用舊理論、未形成的新理論,無視國際實踐」來描述台灣的當今地位,也因此,不會有人鳥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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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獨立這邊請-如果認同需要打造才有,台灣的國家之夢可能會相當遙遠。



獨立這邊請
如果認同需要打造才有,台灣的國家之夢可能會相當遙遠。
 
認同、效忠的對象、作為一個族群,這在國際法上,尤其是在自決原則、去殖民化,還有在武裝衝突法上判斷保護對象時,都是很重要的因素。.
 
在武裝衝突法,尤其是佔領法的部分,判斷你是不是被保護人,並不是單純用你的國籍,而是你在衝突之中,你到底自認是哪個群體、你效忠的對象是哪一方(allegiance )*。
 
在自決上,你是不是一個可以識別的、獨立存在的族群,也是你能不能被保護的重要因素,不論是內部或外部自決。
 
台灣會被捲入兩個中國的糾葛,就是因為各位比較衰,國際社群多數沒有意識到你們除了膚色、長相之外,跟中國人有什麼差異。而當初台灣人使用語言的差異、族群的識別意識,這些重要的因素,要嘛是被刻意忽視,要嘛就是剛生出來就被抹殺。
 
自決原則沒有你想像中的寬闊,它是一步一步逐漸走出具有法的地位,一步一步透過國際社群的實踐,確認了規則的範圍。
 
台灣可以被這個原則庇蔭,就跟二戰後如雨後春筍般從殖民地地位建國的各個族群那樣。不過如果說直到今天,台灣人還是猶豫自己是不是中國人,或者說因為不認識而害怕碰觸族群議題,則台灣要成為國家的機會是相當渺茫的。
  
如果你自己都不主張自己是台灣人,害怕說自己是台灣人,那對這個世界而言,你真的無異中國人,而加上中華民國的外觀、長久的實踐,還有混淆不清的領土主張,台灣在法律上要取得什麼成果,只能說是難上加難。
 
* See Yutaka, Arai-Takahashi, The Law of Occupation: Continuity and Change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its Interaction with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Boston: Mar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9) at 13. 參考ICTY的Tadic案第165-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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