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7日 星期三

獨立這邊請-國際法有兩大支柱,一個是習慣法,一個是條約。前者是不成文的東西,後者剛好相反。如果發生了國家間的爭端鬧上仲裁庭或國際法院,我們就得先去確認說爭端事實發生的時候,

國際法有兩大支柱,一個是習慣法,一個是條約。前者是不成文的東西,後者剛好相反。如果發生了國家間的爭端鬧上仲裁庭或國際法院,我們就得先去確認說爭端事實發生的時候,到底存在哪一種規則。
 
這跟國內法的概念其實都一樣,像是繼承規則早就修了,還有不做功課的律師去建議謝金燕選擇限定繼承,就是很北七的事情,規則早就改了。
 
國際法也一樣,拿武裝衝突法來舉例,1949年國際社會基於二戰的塗炭生靈,通過了四個日內瓦公約,詳細的將過去的海牙規則、關於戰爭行為的習慣法法典化。因為細項太多了,國際紅十字會一直都有針對相關的習慣法進行編纂,就是為了確認特定的規則到底是甚麼時候形成的。
 
像是在1949年之前,關於軍事佔領的規則除了海牙規章之外就是習慣法了,在那個時候,要有「敵意」的軍事佔領才有規則適用的前提;不過在1949之後就不一樣了,後來發展出來的規則是以「有效控制」來判斷到底軍事占領是不是開始了,是不是可以開始適用佔領法了。
 
四個日內瓦公約,前三個都被認為是單純的習慣法法典化,也就是說,前三個公約只是習慣法的「宣示(declaratory)」,並不是透過公約形成新規則。至於第四個公約,包括詳細規定佔領的相關規則,則被認為在1949年的時候還不是習慣法。所以說,第四個公約,比較像是新規則的構成(constitutive),而不是單純的整理舊規則。
 
關於把本國國民遷移至佔領中的土地這件事,也就是現在很紅的以色列對巴勒斯坦的墾殖、遷佔,就是在第四個公約的49條6項中明文禁止。也就是說,這個規則過去不存在,是透過條約生出來的。也就是說,發生在這個規則之前的「遷佔」,國際武裝衝突法原則上是不管的,除非你有找到其他相關的規則。
 
很熟悉嗎?這個例子跟進擊的巨人故事怎麼有點像?還剛好時間差不多?某王還剛好簽了沒批准?
 
好了,上面這一串,就是要告訴你,除了少部分的強行規定之外,每個時期、每個時點的法律規則都不會完全一樣,因為法是服務社會的,社會是人組成的,而人的行為是會變動的,國際法也一樣。
 
在國家的形成也一樣,自決原則是在聯合國憲章之後好幾年,才確定成為了法律上的規則,在那之前,就只是政策而已。不過,分離獨立這個行為,則是幾百年來一直都存在,而在戰後與自決權的部分態樣(自決可不是只有建國而已)重疊了,但本質上還是不同淵源的規則。
 
這麼長一段話,是要告訴你,你不能拿以前的規則,來說明今天的法律問題,除非你確定它今天還能用。同樣的,根本還沒出現的規則,你就拿來用,那基本上也只是一種理論的描述跟期待而已。
 
台灣,則同時具備「使用舊理論、未形成的新理論,無視國際實踐」來描述台灣的當今地位,也因此,不會有人鳥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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