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 星期二

獨立這邊請-國際法的觀點,就是「國家」、「國家地位不確定的實體」,還有「不是國家的實體」。

國際法的觀點,就是「國家」、「國家地位不確定的實體」,還有「不是國家的實體」。

過去,確實存在國家地位明確,但不是聯合國會員的國家,像是瑞士,不過在今天,這樣的國家可以說不存在。


【國家地位不確定,正在成為國家的實體】

而國家地位不確定的實體,例子也不多,前提是取得相當數量的承認,例如70~80年代的孟加拉,在被母國巴基斯坦承認前,基於當時的背景,孟加拉已取得相當數量的承認,但未達相當多數,當時普遍認為其國家地位未確定。

另一個,是1989宣布獨立的巴勒斯坦。巴勒斯坦人民被認為有自決權是很普遍的觀點,然而巴勒斯坦一直以來沒有滿足有效性的要素,也就是人民、領土、政府和對外交往能力,它並沒有事實上獨立,至多是法律上獨立的地位(跟台灣相反)。

今天的巴勒斯坦,被超過130個國家承認,也取得在聯合國的觀察員國地位,可以說還在孟加拉當年的路上,或許20年後走向事實上獨立,其國家地位便能被確定,就像今天的孟加拉一樣。

第三個例子,就是科索沃。它是繼孟加拉之後另一個片面宣布獨立,走在成功的路上的「國家地位不確定實體」。

你可以說它是國家,有的立場則認為它不是,因為各國對於殖民地人民之外的人民能不能享有自決權,仍存在爭論。就它目前的到的承認約100個出頭,你可以知道各國的立場,正在從傳統的範圍突破中。同樣的,政治的變遷、對於規則的詮釋,或許可以讓它成為下一個孟加拉,得到確定的國家地位。

【就只是政治實體,符合你熟悉的有效控制標準:四要素】

至於「不是國家的實體」,這邊要描述的基本條件是「事實上獨立」,一般也都曾宣布獨立,或者追求國家地位,但基於不同的理由,像是存在合法性的問題、像是不是傳統自決權的範疇,母國不鳥你,但又沒有到痛打你,因而不被認為有自決權的情形。

最常舉的例子,就是喬治亞下的阿布哈茲。喬治亞對它不好,但又不像是一些國家直接動手鎮壓、引發人道問題,阿布哈茲人在自己控制的領土內不是多數,卻在政治上某種程度又無視其他族群的代表性。

種種問題加上政治因素,沒有得到任何承認,也因此,這種實體不會被討論其國家地位是否模糊,因為毫無疑問的不合於當代國家成立的實踐。

【就國際法看,只有是跟不是而已】

簡言之,如果你是國家,那就會叫「state」,而state以外的東西,就都不會是國際法上的國家,也就沒有所謂事實上國家這種東西。

說過不少次,國際法跟其他社會科學的詮釋不會一樣,你可以擁抱更寬鬆的標準,不過如果你要參與國際事務,特別是政府間國際組織,上面說的標準,你就不能當作看不見。

台灣就是第三種,不要懷疑,因為台灣沒有宣布過建國,沒有宣布過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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